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编号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性    质:                             

申办日期:                       

宁夏科学技术厅印制


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请用蓝色或黑色黑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所有文字材料及附件纸张大小采用A4格式。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二、栏目填写:

1、封面编号由受理机关填写。

2、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前面冠以“宁夏”字样,后面由“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字样组成。

3、性质:在相应的类型后面划“√”号。

4、注册资金:指投资数额,应与注册资金来源数额相一致。

5、业务范围:应与章程所述相一致。

6、场所情况:指使用场所的产权所有单位的情况。

7、举办单位情况:指由几家单位共同组建新单位,属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

8、举办者(或合伙人):举办者指举办单位负责人,合伙人指合伙单位的人员。

9、单位领导成员:指新组建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10、内部机构设置:指申办单位内部的科、室(所、部)。

11、主要科技人员登记表:主要科技人员指从事科研开发活动的主要人员,任职方式为专职或兼职两类,技术职称为中级以上(含中级)。


基本情况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第二篇: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

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

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

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科技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办法》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

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设立理由等;

(二)《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申请表》;

(三)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

爆破等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许可的文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专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五)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要出具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其资金验资报告时间在6个月内有效;

(八)设备及设施清单;

(九)场地证明:必须有使用权证明。

六、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要及时做出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其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其申请事项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八、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经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

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受年检,每年x月x日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报送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x日前报送民政行政部门接受年检。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初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

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十、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产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 对申请变更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

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十四、自治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财政部门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五、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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