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2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丁方军,男,汉族,19xx年6月4日出生,住址: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阳光小区4期11号楼1单元7楼西户,身份证号:15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150xxxxxxxx。

被申请人:佟海峰,男,汉族,19xx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南街四尾72组。身份证号:23xxxxxxxxxxxx

邮寄地址: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银融小区楼二单元二楼东户,联系电话:156xxxxxxxx 133xxxxxxxx

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旗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巴雅

公司地址: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拉嘎尔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153xxxxxxxx 137xxxxxxxx

传 真:136xxxxxxxx

邮 编:026200

邮寄地址、矿山粉石厂和办公地: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南收费站东4公里处。

申请保全事项

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粉石厂房和厂房内外所有粉石设备,查封金额限定在伍拾万元。

申请理由

1

财产保全申请人丁方军于20xx年7月23日给上述二被申请人承包施工建造《白音华镇东方矿业粉石厂钢结构厂房》,厂房地址为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南收费站东4公里处。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丁方军进场后,(甲方)佟海峰和东方矿业拨付给工程总造价的25%的施工费即20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在同年8月31日前全部结清 。申请人丁方军全面履行合同后,二被申请人尚欠丁方军施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总计五十万元人民币,可到现在二被申请人仍不还款,申请人现在发现二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有了重大情势变更,为了顺利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金的请求。

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等额财产进行担保,一旦保全有误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自愿用以押抵财产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粉石厂房和厂房内外所有粉石设备,查封金额限定在伍拾万元。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2

 

第二篇:解除、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AA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职员,电话

被申请人: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提供价值 万房产进行担保,解冻申请人银行帐户资金 万元。

事实及理由:

GG诉KK货款纠纷案,法院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接受GG申请查封了KK银行帐户,已冻结KK存款三十四万元左右。KK为产品质量合同事宜,向贵院提出反诉。本案从 GG起诉开始,历时近二年,KK巨额资金被查封,经营举步维坚,仍坚持着。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AA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 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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