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申请书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负责人: 尹镇权

委托代理人: 尹健荣

请求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作出除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不慎将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的号码31300051/3228247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为20xx年1月16日、出票人为台州市黄岩红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台州市黄岩奥杰模塑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

申请人已于20xx年7月14日向贵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贵院已于20xx年8月18日在《人民日报》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特依法提出申请,请贵院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汇票支付人请求支付。请予准许。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江门市蓬江区新峰建筑工程部 20xx年8月28日

 

第二篇:股票除权判决申请书

股票除权判决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我因丢失____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___张(___号至___号,每股面值___元,每张___股,每张面值___元),于___年___月___日请求贵院公示催告。贵院于___年___月___日于公告栏及《___日报》公告公示催告。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股票无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签名盖章)

住所: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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