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填表时间 :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退役士兵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         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乙方:     年    月    日由          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士官)

乙方家庭住址:北京市       区(县)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是符合当年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依据北京市        区(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自谋职业安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服现役         年,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

金               元。

第二条:乙方待安置时间    个月,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生活补助费      元。

第三条:自谋职业是政府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方式之一,乙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甲方将不在负责乙方安置工作。

第四条:乙方领取补助金后,甲方向乙方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乙方凭证可享受《北京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乙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应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回甲方,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乙方应将其档案存到北京市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自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条:本协议乙方如需公证,甲方应予以配合,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档案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退伍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书》(一式二份)。经批准后,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计划已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如接收安置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确有困难,可在退役士兵同意的基础上,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接收单位证明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政府退伍安置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五)各级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集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支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办法及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5号)和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1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培训费用予以优惠。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七)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进行就业介绍和指导,并在2年内减免档案管理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八)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军龄与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在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在19xx年9月30日之前入伍的,其在19xx年10月1日到退出现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19xx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其在服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地按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工资11%的比例为其补设个人帐户,并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 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 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五、个体经营

(十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4、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9、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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