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打印于申请书背面)

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理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

(二)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户资料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五)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同意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定期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兴业卡对账单、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七)按照《办法》的要求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八)因未按规定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二)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三)依法对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五)因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乙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六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兴业银行应聘申请表

兴业银行应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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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资料均真实,如有虚假或故意隐瞒,单位不予录用;若已录用,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或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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