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沈凤荣,女,53岁,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

被告:郭顺(肇始车车主),男,44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外斜街42号。

被告:王军(肇始司机),男,24岁,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西家湾村。

被告:郭继忠(担保人),男,44岁,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双树村。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的京mc3561号小轿车的保险理赔款6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8日被告王军驾驶被告郭顺所有的京mc3561号小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原告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附二院住院126天,后因无钱治疗出院,因病情不见好转,原告再次住院与新雅医院继续进行治疗,住院38天。共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实在无钱治疗的情况下于20xx年10月15日向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前期给付原告医疗费共计87322元。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呼和浩特

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赛罕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出警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王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于20xx年4月16日委托内蒙古医院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鉴定,被告定为下肢损伤为八级伤残,左小腿大片瘢痕损伤为十级伤残。现原告虽已出院,但身体还没有完全好并落下了残疾,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二次手术费还需要5万多元,现在医药费还没有着落。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对原告所花的费用进行赔偿,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无奈,原告只好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 月 日

 

第二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福元,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达拉特旗恩格贝镇,电话:132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连成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请求事项

请求呼和浩特仲裁委依法对被申请人在内蒙古总公司尚未给付其工程款及仲裁费619205元现金或等同价值财产予以冻结保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份,申请人承揽了被申请人向内蒙古移动公司鄂尔多斯本地网光缆线路工程,申请人承揽该工程后,于20xx年12月份完工,并交付了内蒙古移动公司使用,完工后,被申请人只给付申请人部分工程款,下欠604011元工程款以种种理由拒付,申请人人于20xx年3月28日在呼和浩特仲裁委提交申请,仲裁委受理了本案,因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了使案件顺利审结,故申请你委对申请人在内蒙古移动公司的工程款619205(财产所在地为呼和浩特赛罕区)予以保全冻结为盼。

此致

呼和浩特仲裁委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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