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

附件1:

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

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调动学生自觉学习、奋发进取、立志成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创建优良学风班,以及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审活动,推动学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

第三条 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对参评班级应严格要求,确保评优质量。

第二章 申报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条件、要求

第四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班级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优良率达到60%以上(含);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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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五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校在本科学生班级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优秀率(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达到30%以上(含);

(四)党员比例达到同年级全校平均水平。

第六条 符合以下任一项者,不得申报或取消其资格:

(一)凡有成员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同一项处分只影响一次评优);

(二)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班级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生处收回锦旗或奖牌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七条 未经创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选。

第三章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奖励名额与办法

第八条 每院(系)推荐参评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级总数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其中,可按不超过推荐参评校优良学风班总数的10%的比例推荐参评校优良学风标兵班,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九条 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获“优良学风标兵班”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牌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500元。

第十条 学生处可以收集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获评班级先进事迹,通过多形式在校园中宣传,获评班级应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学生处从校优良学风标兵班中推荐若干班级参评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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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选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优良学风班创建:

(一)拟参加优良学风班评比的班级须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创建申请,填写《优良学风班创建申请表》,从申请被院(系)接受之日起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止为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创建期;

(二)学生处须在10月中旬审核并公示全部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的名单。 第十三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程序为:

(一) 各班级在20xx年9月申报创建优良学风班或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基础上,填写《优良学风班评选登记表》、《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登记表》,根据《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2)进行自评打分,并撰写总结材料,内容包括班级的思想作风建设、凝聚力建设、学风建设、班级荣誉等方面,以上材料及相关量化考核的证明材料于9月24日前向所在院系报送。

(二) 各院(系)需根据《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指标体系》对参评班级评出综合测评分。综合测评分为定性考核分、量化考核分和专业教师考核分的总和。各院(系)应组织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与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班级进行定性考核,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参评班级进行量化考核,并组织专业教师对班级表现予以考核,考核的教师人数需占该班级创建年度中全班参与的课程数目的一半以上,专业教师考核分取平均分。

(三) 各院(系)以综合测评分为参考依据,本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学生处推选本院系遴选出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候选班级,(优良学风班候选班级的名额不超过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级总数的25%,并以不超过推荐参评校优良学风班总数的10%的比例推荐参评校优良学风标兵班)。

(四) 学生处根据各院(系)提交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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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学生处召开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审大会,候选班级代表可配合PPT现场发表班级建设陈述,由各院系选派的学生代表投票,并现场公布先后名次。

(六)学生处公示投票结果,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11月上旬,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优良学风标兵班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聘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教务处、医教处、团委等部门代表,以及专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五条 参评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候选班级根据抽签原则确定上场顺序,展示内容包括班级的学风建设、班级特色、班级团队精神、获奖情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被推荐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候选班级,填写《优良学风班评选登记表》、《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登记表》和《优良学风班候选班级汇总表》、《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汇总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评班级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提出意见。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学习成绩良好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低于90分;成绩优秀指分数大于或等于90分。五分制分数按百分制折算。成绩如分A、B、C、D四个等级计算,以A为优秀,B为良好。

英语四级优秀指560分以上(含),六级优秀指520分以上。

英语四级优秀率指申报班级在截止时间内班级成员在英语考试中超过560分的累计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比例,英语六级优秀率指申报班级在截止时间内班级成员在英语考试中超过520分的累计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比例。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日期如在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审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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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1)

附件4: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都合格,无重修重考科目;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第五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必须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院系规定。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 1

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七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八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0%,具备单项奖励金评选资格。

第九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其中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班参评总人数的5%,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人数的10%,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数的15%。

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第十条 根据《中山大学“逸仙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及教务处对有关条文的解释,逸仙班中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逸仙班中就读的学生都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学生大七开始不再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大二至大六时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其比例为:综合测评前10%的同学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前30%同学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前60%同学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前80%的同学可以申请单项奖励金,但名额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

第十二条 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学生大五开始不能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和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的中法班奖学金标准定为学业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一等奖、学业成绩75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二等奖、学业成绩70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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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根据第九条院系应申报的奖学金等级人数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如不足一人的算一个。

第十五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每年9月中旬发文公布评选通知;

(二)院(系)组织初评;

(三)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在10月中旬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处初审并公示;

(六)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八)每年十一月中下旬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年度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凡无故欠缴水电费,违规用电者,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奖学金资格;

(五)因本条第二、三、四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八条 参评个人对奖学金如评选有异议,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 3

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九条 各院(系)依据学校有关奖励管理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生处。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不得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条 评审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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