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的。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篇: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善朋,男,汉族,19xx年10月26日出生,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63路。

被申请人:甘肃华彤铁路房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东华 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83号。

因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10号民事裁定书和兰州市中级法院61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裁定结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

一、依法撤销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和兰州市中级法院(2008)兰法民三终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请见附件1#、2#)

二、请求贵院裁定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63号(原75号)住房系申请人所有的私有房屋。20xx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下属林场所使用和管理的排水管因大量排放鱼池水而破裂,流出的下水从申请人住房和院子的下面穿过,从护坡流出,造成申请人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体开裂、院中地面出现空洞、该院子的护坡滑塌,使该房屋成为危房(请见附件3#)。

20xx年4月23日,申请人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坏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因城关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一直未向申请人

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书,申请人向城关区法院进行询问,办案人员称:?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已移送兰州铁路法院审理?但申请人未收到城关区法院的任何裁定。

20xx年6月1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打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已经移送铁路运输法院,让申请人去立案。当日申请人就到铁路法院进行核实,发现案件已经被移送铁路法院。次日,申请人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询问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该院的有关领导反映此案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负责审理该案民一庭的一位庭长告诉申请人:对本案正在进行协调。20xx年6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申请人不服第210号裁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法民三终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不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被申请人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与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请求移送管辖。我认为这一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依据的第一条与第七条适用的主体必须是铁路部门,而被告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并不是所谓

的铁路部门。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为铁路局。而被申请人的前身,是为铁路局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现在为了更加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而从一个铁路服务单位转换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从华彤公司现有的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为铁路运输提供专项服务的职能。通过对经营机制的转换,被申请人已经从一个为铁路服务的单位,转换为与其它企业没有任何区别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企业。所以本案并不适用省高院的这个规定。并且该规定的第四条也规定:?上述规定所称‘可以受理’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该规定的第七条也并未规定此类案件一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而不能将本案移送其它法院管辖。

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而该院却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将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申请人多次向该院有关领导反映此事后,本案的审判员才作出第2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xx年6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而此时已距法院受理本案长达54天。该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三、申请人就本案曾遭受过不公正的对待。

因该侵权纠纷申请人曾于20xx年3月,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城关区法院也是在没有作出任何裁定和通知的情况下,就将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但铁路运输法院的审理人员却将这起侵权赔偿纠纷的案件以房屋产权纠纷审理,当申请人以合法的产权证主张权益时,铁路运输法院的审

判人员却要求我撤诉,并告知不然将判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无奈只好申请撤诉。而这次城关区法院再次违反法律程序将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对申请人是极不公正的。

四、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10号裁定书,对申请人在上诉时缴纳的上诉邮寄费人民币200元,应当由谁承担未作裁决,应当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一、二审法院的裁定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现请求贵院依法再审,裁定撤销两级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一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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