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

2、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转让地块投资证明

3、 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核准表

4、 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交纳证明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规划部门盖

红线专用章)

6、 地价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7、 申请人的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 任命书等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9、 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0、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11、 地籍调查报告、宗地图(市国土测绘院实测并提交)

12、 出售公房(房改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公房出售

批准文件、购房许可证、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证

13、 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合

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有

关证明文件

15、 商品房出售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

备案材料及购房者预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16、 划拨变出让或用途变更的应提交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用途改变批准文件及与政府签

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7、 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批准文件、企业法人名

称变更的提交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18、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注: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资料出处或能证明为真的印章;个人身份证明必须由本人签字

 

第二篇: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登记表、房屋土地登记表;

(3)宗地图(2张房地平面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企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制作《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将限制信息情况填写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

符合标准的,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符合标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1)再次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对存在限制权利情况应停止发证,按相应程序作退件处理。

(2)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2、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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