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名农民工对XX煤矿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代理词 2

13名农民工对乐陵森林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代理词

案情简介:20xx年3月5日至20xx年12月18日,山东省乐陵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先后录用下列13名技术人员:刘晓军、赵忠亮、王世群、穆海望、张奎波、王洪涛、朱胜涛、段夫强、付士威、付义聪、赵洪建、张海菊、张建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18日,森林木业拖欠上述工人48天/人的工资,总计:104793.00元,13名农民工多次协商讨要无果,无奈以乐陵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森林木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代理词

仲裁员:

我受窦长江,赵长峰,张健,王培文的委托,被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窦长江,赵长峰,张健,王培文的代理人。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山东省粤安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单位于20xx年6月1日开始陆续招用申请人为山东省粤安化工有限公司工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方面对这些工人都有花名册记载,并且对工资的数额和给付方式都约定了一月一付。双方于工人上工之日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拖欠的工资应当由被申请人支付。

做为用工单位,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9410元的工资,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经济拮据,生活困难。代理人认为,因为申请人是受雇于山东省粤安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被申请人就应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总计:941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总计:42067元。

综上所述,山东省粤安化工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工人工资,被申请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拖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410元及二倍工资差额42067元和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支付责任。 请求仲裁庭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庭采纳我的代理意见。

此致

牡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秉坤

20xx年8月27日

 

第二篇:劳动仲裁代理词

劳动仲裁代理词

仲裁员: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诉人张广、闫凤英的委托,指派本中心杨志富、刘鹏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今天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申诉人与被诉人举证、质证及仲裁庭的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代理人围绕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诉人之女张晓波与被申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申诉人之女张晓波虽未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按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又根据《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业务的组成部份。”

代理人认为,本案张晓波与被诉人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

的情形(一)、被诉人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分公司,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张晓波的身份证证明,其为已满

18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且张晓波具有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要件;被申诉人安排张晓波作为前台接待岗位,并受用人单位的上下班及工作上的管理,且是有报酬的劳动;张晓波提供前台接待服务劳动正是被申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

在张晓波应聘到被诉人单位工作的六月至九月当中,因张晓波系翻译学院毕业学生,且被诉人单位主要以出口电子产品为业务范围,需以英文邮寄送达地址,故在被诉人单位邮寄国外的产品当中均有张晓波书写的详细信息。以及在张晓波生活当中网购的收件地址也以被诉人单位为收件地址,试问如果张晓波与被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可能以被诉人单位作为收件地址,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在张晓波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公司相关人员对张晓波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交通警察一起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接待张晓波家属和安排其吃住等。且还有张晓波生前单位的负责人给申诉人出具的已收到张晓波单位钥匙及U盘的证明。这些足以证明张晓波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特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诉人之女张晓波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代理人:杨志富、刘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