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申报20xx年新版)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声明书

本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特作如下声明:

一、保证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真实。

二、保证家庭人均收入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

三、保证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元)时,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退保。

四、如以上情况不实,冒领低保金,本人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

我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

声明人(户主):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情况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我们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午,对_______家庭进行了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结果如下: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岁,健康状况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人,其中非农业人口____人,家庭月总收入________元,人均月收入______元。申请家庭无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形。以上调查结果真实可靠,本单位和调查人员愿承担相关责任。

调查人签字(2人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盖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注:1、家庭属性指:失业人员、离岗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其他人员;2、申请人及家属月收入以申请前3个月平均收入核算;3、月总收入包括应计算的各种收入,收来源类别如:工资、失业金、赡抚养费、打工收入等;4、类别即:一类指“三无人员”及特困家庭;二类指失业及离岗人员家庭;三类指在职或其他人员家庭;5、审批表需付书面申请、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等,申请分类施保的需按要求再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篇: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持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力。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线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低于 元。

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没有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城市居民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要及时审查,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和社区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可向县民政局提出意见,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意见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必须予纠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经有关部门确认,家庭成员中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且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违法婚姻、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3、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长期外出务工,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城市低保保障线的;

5、家庭成员中有经营商店、饭店、门市部、修理部等店铺,以及家中有汽车、工程机械、高档家用电器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50周岁,女18----4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但不就业的人员;

7、子女择校择园高价入学入托的;

8、在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

9、近三年内购买城市商品房或自建新楼房,家中豪华装修的,家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用品的;

10、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处理的;

1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五、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局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生活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3、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巫告、恐吓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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