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及索赔处理流程

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及索赔处理流程

根据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框架协议》规定,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甘肃医调委)受理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负责对医疗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处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绿色快速通道赔偿流程。投保医疗机构对发生的事实清楚,

法律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和解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赔案,依据保险合同授权,医疗机构在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此类赔案年度保单内三级医院不超过三次,二甲医院不超过二次,二乙医院不超过一次)。具体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应在支付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纠纷经过、和解赔偿协议、赔款收据递交甘肃医调委。

(二)甘肃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赔款。

二、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时应通过甘肃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及鉴定结果进行理赔。其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向甘肃医调委报案。

(二)甘肃医调委接到报案后,进行下属工作:

1、落实办案负责人,建立电子档案;

2,听取当事医务人员陈述、当事科室意见、当事医疗机构 意见、与医患双方谈话笔录。

三、受理案件。其流程为:

1、甘肃医调委接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要进行必要的审

查,若同意受理则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调解须知;若不受理,则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2、甘肃医调委受理案件后在3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办理(送达)

以下相关手续:

(1)调解申请书副本;

(2)告知答辩要求;

(3)填写自愿接受医调委进行调解同意书;

(4)填写授权委托书交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告知选定调解员规则;

(6)调解时间和地点。

四、调解前准备工作。

(1)宣读调解纪律;

(2)核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3)核对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

(4)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五、 进行调解。医患双方或一方要求鉴定时,填写《医疗责任保险案件鉴定申请书》,调解成功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六、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款。

医调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莲荣

固定电话:0931-2120839

手 机:189xxxxxxxx

联 系 人:张永东

固定电话:0931-2120851

固定电话:139xxxxxxxx

 

第二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预案

医疗纠纷调解预案

一、目标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各类医疗纠纷,最大程度缓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紧张医患关系,有效防止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医调工作的领导,建立由 任组长,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政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2、组建七台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三至五人,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调解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相关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法律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方面支持。医学专家库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司法局推荐相关法律人才组成。

三、运行机制

(一)受案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也可委托)与患者之间

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二)受理方式。

1、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2、受托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市卫生局、人民法院转交和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3、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邀请,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指定应遵循回避制度)。

(三)工作方法。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说服、教育、 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医调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之内调结,期满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会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建立医调会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创新社会

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公平公正、依法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调解,确保公平、公正,严谨违规操作。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