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法院尽快强制执行并制裁CC的申请书

要求法院尽快强制执行并制裁AA的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现住所地:法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职员,电话

被执行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贵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生效判决书。AA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AA进行罚款,对AA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

事实及理由:

因申请人与A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20年 月 日终字第 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院一审判决书已生效。因AA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20xx年 日向贵院要求强制执行,贵院受理执行申请。申请人每周数次电话向承办法官催办案件。

申请人因AA拖欠款项,为此也欠下大批债务,前期员工工资系借款垫付,仍有部分员工工资及业务提成尚未结清,目前公司无法运行,股东们上有老下有小,下岗后自找出路为家庭和社会减轻负担,同时也为孝敬老人抚养孩子。但现在每个家庭都面临矛盾,并随时升级,如执行继续拖下去,后果不堪设想。。。。。。,而AA在执行期间,有巨额的资金流动,申请人也是口头或书面多次向承办法官反映。

申请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执行,是法律的荣耀。否则,判决书的尊严受损,法律人的荣耀受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特此向各级领导反映,恳请主持公道!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 日

附: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

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原102条)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篇:强制执行再申请书与声明

强制执行再申请与特别声明书

申请人:李堆旺 男、汉,19xx年2月3日生。

身份证号:15xxxxxxxxxxxx|

现家庭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北鑫泰小区2号楼6单元402室, 职业:乌审旗SPPA项目办(旗妇联)干部。

电话:手机139xxxxxxxx|固定0477-7213523|。

被申请人:下列被告1、被告2.

被告1,梁占俊、男、19xx年9月1日生,汉。

现家庭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1街坊12栋17号

职业:乌审旗农牧局,干部。现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地址:乌兰陶 勒盖镇区、水泥厂)

身份证号: 1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1xxxxxxxx|153xxxxxxxx。

被告2,李万斌、男、汉(被告1之妻弟,二人合伙经营欠款 ) 现家庭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1街坊12栋27号

职业:现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陶勒盖镇区、水泥厂) 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

联系电158xxxxxxxx|136xxxxxxxx|153xxxxxxxx。

请求事项:

1、令被申请人履行共商一致的乌审旗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对其的义务与责任,即清偿全部欠款。 2、支付本案诉讼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拘押、保全、查封、扣押、变卖被申请人及其资产予以清偿债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业经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7日作出(2013)乌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要与20xx年12月17日前,分两次付清欠申请人借款125万元及其利息(息从20xx年10月8日起,以人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直到还清 1

为止)。现该调解书生效很久,但被申请人不能履行调解书内容更不及时尽其义务。仅在2013.5月以来(在贵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下)还款2.5万元,水泥76吨(325#),其中李万斌2013.7.4日和8.30日还款2万元,梁占俊2013.7.2日还款0.5万元。至此再无还款之行,却有赖账之嫌。无奈之,为保全申请人正当权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现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如第253条)规定,特向贵院再申请予以更强力的强制执行。

特别声明:

被申请人是合伙经营,债务同当连带。但本案执行中或执行以来,被申请人已是资不抵债,但仍有经营活动,特别是李万斌,自乘好车“路虎”,抵赖责任更甚。由于时长日久横出变数,或此间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资产又加大债务,致使本人利益受损,贵院当负执行不力,为官不为枉法之责。 此致!

呈:乌审旗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堆旺(签字)

申请时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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