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更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书》。

二、地籍调查

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用途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三、权属审核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四、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

五、核发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5、《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文件资料(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申报表(见附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土地登记委托书及被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收、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应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原件取得证明及批准文件;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批准文件;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属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本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属单位使用的土地,由使用单位出具经其主管部门及证明人或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的土地使用经过说明书;

(5)土地证书遗失的,应提交遗失、丢失原因的书面说明书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及刊登遗失、丢失土地证书启事的报刊。

4、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履行申报登记宗地四至界址相邻双方签字手续。

6、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纳凭证(如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及土地契税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办理时限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

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份

 

第二篇: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5@p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5@p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

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经村组同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勘测 2、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 4、报州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 5、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6、颁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应依据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第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

一、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

二、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

三、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同意后发放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

五、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

六、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

七、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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