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证件名称: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土地抵押权利终止。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注销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抵押人出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书面申请(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抵押权解除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个1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

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抵押双方手续完备,符合注销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制作《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审查意见,并将限制信息情况填写在《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中。

符合标准的,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符合标准的,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相关文件。

(1)再次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并在《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备注中注明限制信息情况。对存在限制权利情况的按相应程序作退件处理。

(2)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记《国有土地使用证》。

2、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时限:1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

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第二篇: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登记机关存档)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抵押权人保存)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抵押人保存)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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