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

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

工作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加死亡时期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或20倍,其中因病死亡2倍,因公死亡20倍。

   2、报批时请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以及职工档案(审核死者生前基本月离休费标准)。

   3、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一份,遗属一份,原单位留存一份存档。

 

第二篇: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

津劳局〔2006〕36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xx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津党老【2002】19号)。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构成。

二、20xx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特殊困难企业支付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确有困难的,仍按照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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