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AA公司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强制执行。包括: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给付人民币 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利息,具体包括:①自20 年 月 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20 年 月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00;②自20 年 月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申请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元和强制执行申请费、评

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 号民事判

决书,并于20 年 月 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判决书内容: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而被申请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故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

附利息计算式:

本金数额7 00元,自2009 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0xx年4月15日,共2 天,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66% ),计算应付利息31 0元(利息=本金*利率/360天*计算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xx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xx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篇:(执行局)(20xx)宜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执行局)(2011)宜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华(又名李某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宜执字第15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钟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华(又名李某亨),男。

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华(又名李某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华(又名李某亨)应在20xx年9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某借款本息43 000元及诉讼费525元共计43 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华(又名李某亨)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商、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钟某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金昌

审 判 员 兰四兵

审 判 员 王 君 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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