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xx0701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管〔2004〕298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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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条 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嘱公证书;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第五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过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过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对不符合过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夫妻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并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并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并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户手续;对不符合并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并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公有住房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户申请书;

(二)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分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分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分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分户手续;对不符合分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分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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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5@p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5@p;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5@p;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5@p;

(四)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对不符合置换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置换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回购或者代理销售手续;对不符合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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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1.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略)

2.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申请书(略)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申请书(略)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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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

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5@p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5@p;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5@p;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5@p;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

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附件:

1.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

2.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申请书

5.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申请书

6.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附件1: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

协议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全体协议人同意将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过户给协议人 ,即原承租人 的 (关系)承租。

二、协议人 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其他协议人一经签署本协议即不得反悔,并不得再就同处房产申请承租。

四、全体协议人保证本协议中无遗漏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全体协议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房屋产权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立功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年 月 日

附件2:

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被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保证如下:

被保证人申请承租 区 号公有住房,因其现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义务,为此我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义务,维护被保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上述保证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