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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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办 医 疗 机 构 须 知

一、由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职称、执业医师证并从事同一专业的和本市常驻户口的非在职的临床工作者个人申办。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注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5、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

6、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 获批准书后申请注册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表(供表)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供表)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供表)

6、设二级诊疗项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

8、房屋所有权证和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护认可书(口腔类在区行政大厅办理)

三、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内容:

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半径;

3、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

4、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5、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7、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及投资预算。 选址报告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房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医疗机构用房必须符合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房屋必须独立,通道必须独立。

3、房屋各功能房间布局应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院内感染的要求。

4、每个二级诊疗科目的诊室和功能科室,每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米。

四、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及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在职、停薪停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3、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拟设传染病、性病、肿瘤、产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一律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卫生局窗口申请。

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只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开始筹建。医疗机构筹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须按《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七、申办医疗机构及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违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申办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向区卫生局申请,自申请人向区卫生局报齐材料之日起,在22个工作日内区卫生局给予答复。

九、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以不

同方式将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复印件)反馈至劳动人事部门、公安(户籍)部门、房产部门、公证部门及其他职能单位查询真伪,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吊销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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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来源:华律整理 日期:2012-05-2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

 

第二篇: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237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请示 卫生部:

我局在对本市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执法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吊销这些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涉案医疗机构或者其规模较大,为二、三级医疗机构,承担的日常医疗任务十分繁重;或者其承担了社区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功能。如果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实施吊销这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造成新的“看病难”;同时还可能引发其他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但如果对这些医疗机构不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而仅仅给予几千元的罚款,对这类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则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为稳妥处理上述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医疗秩序,我局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违法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特此请示,盼复。

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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