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与商业保险公司意外险协议

协议编号:

xx县新农合意外保险

合作协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xx县农村经济管理站

地      址:

乙      方: 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5号

为满足农民医疗保障需求,建立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障制度,佳木斯市桦川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农民意外保险承办机构。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险协议构成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二、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具体参保人员以甲方盖章提供的参保名单为准)。

三、  保险期间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四、  保险计划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残疾或医疗时,此保险赔付范围为:

4.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2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1万元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3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如下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00—2000元,给付比例为80%;20##—3000元,给付比例为30%;3001—5000元,给付比例为15%,5001元以上,给付比例为3%。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5000万元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协议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中,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五、   保险费

5.1 新农合意外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交费方式为趸交。

六、   责任免除

6.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或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七、   指定医院

7.1 本协议约定的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急诊可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

2)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7.2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提前15天向当地理赔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承担此部分责任。

八、   投保程序

8.1 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一般程序如下:

1)投保人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需加盖投保人公章);

2)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纸质版与电子版名册(需加盖投保人公章),并进行核对:被保险人名册内容需包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保障方案等项内容;

3)投保人向保险人帐户统一缴纳保险费;(可以用现金或转账方式)

4)核保通过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5)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九、   宣  传

甲方负责承保与理赔保险金申请的宣传

9.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6)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9)受益人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9.2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

3)   由保险人指定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 比例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

5)   受益人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9.3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如医保局留存原件,需提供医保局出具的分割单)、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

4)   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被保险人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时需提供);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6)   受益人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十、理赔服务

10.1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于理赔案件符合保险责任且无需进行物流与调查的,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0.2 理赔金给付方式:保险人在理赔期限内完成理赔后,直接委托银行将赔款划入受益人本人的银行帐户。

十一、协议的变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双方均可向签发保单的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若对本协议有任何补充修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可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五、未尽事宜

本协议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xx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2]114)》、《xx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123)》,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及乙方保险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且内容与本协议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校方意外险协议

校方意外险协议

甲方:杨帆妈妈

乙方:迁安市扣庄乡寺前完全小学

20xx年4月24日,篮球训练时,六年级学生杨帆运球突破,撞到另一名同学身上受伤,当时没有发现外伤,老师让他别动休息。一天后,杨帆越来越痛,老师徐立马上带杨帆去迁安市中医院骨科诊治,并及时告知家长。经诊治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中医院骨科住院治疗9天,痊愈后出院。

学校和家长协商后,此事经校方报校方意外险,住院所花部分费交由保险公司承保解决,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双方对此无异议,特签订此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迁安市扣庄乡寺前完全小学(盖章)

20xx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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