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xx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 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 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 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19xx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广州名龙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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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四、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五、 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

七、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八、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九、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十、 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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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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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

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

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安技办及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

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3设备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3.3按规范订购、安装、验收特种设备。做好特种设备档案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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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1.1.5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协同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1.8协同实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

1.1.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10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同事故调查和处理。

1.1.11协同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4计量维修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4.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4.4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4.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4.6协同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4.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同事故调查和处理。

1.5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5.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5.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1.5.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5.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

荷运行。

1.5.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5.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6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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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

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6.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6.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7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1.7.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不违章指挥。

1.7.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7.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7.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1.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7.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7.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7.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7.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8班组长职责

1.8.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8.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8.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8.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8.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

进行处理。

1.8.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8.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9操作工人职责

1.9.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9.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9.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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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

告。

1.9.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9.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9.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9.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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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特种设备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锅炉司炉、锅炉水质化验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机电

式起重机器设备操作工、电梯驾驶或维修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司机等。

2.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

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5特种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锅炉司炉由动力车间负责;起重

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由供储部负责;压力容器、电梯操作人员由安技部门负责。

2.6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范复审。

2.7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7.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7.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7.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7.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7.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

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9.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技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

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9.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安技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

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9.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三个月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

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

全状况等。

2.10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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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安技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安技部门对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2.12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标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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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电梯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且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

和检查。

3.5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

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6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贯彻"三好四会","一、二级保养"等制

度,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

计划予以消除,培训后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运行

3.8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维护保养工作。

3.1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

主管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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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安技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

产例会一起进行,

4.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

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知识。

4.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

能部门组织实施。

4.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4.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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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为适宜的版本,制定本

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职责

5.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2安技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

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5.2.1.3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

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安技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

由安技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

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

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

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

化时,由安技办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

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安技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

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技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5.2.4安技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5.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安技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

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安技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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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签收领用。

5.2.7文件销毁由安技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

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安技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安技部门借阅。

5.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

户等,由安技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记录管理

5.3.1管理职责

5.3.1.1安技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

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

自行制定的记录。

5.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

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安技部门备案。

5.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安技部门制定的记录,由安技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

领用。

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

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

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

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

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安技部门备案;安技部门制

定的记录由安技部门负责更改,由安技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

门不能更改。

5.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

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5.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安技部门,

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安技部

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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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

电梯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和机房设备安全及层门应急开启特制定本制度。

1.电梯机房门、检修门、轿厢操纵箱、电源(开梯)和层门专用钥匙必须由主管人员保管;当有多个机房的,各种钥匙要做好标记挂在值班室内指定位置,由主管人员集中保管;

2.如需用机房钥匙、检修门钥匙,应报主管人员批准,由电梯维修人员配合开锁,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

3.电梯司机使用的电梯电源(开梯)钥匙,应由主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并建立领用和借用登记本;

4.层门专用钥匙的使用应为受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电梯维修、检验等相应资格人员,层门专用钥匙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领用登记本,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得领用,

5.需要配制备用机房门、检修门、轿厢操纵箱、电源(开梯)及层门专用钥匙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

6.各备用钥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7.当单位人员变动时,厚保管人与接替人要办理交接手续。应有文字记录,并由双方签字;

8.当合同到期更换维保单位时,由主管领导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原维保单位交出机房门、检修门、轿厢操纵箱、电源(开梯)和层门专用钥匙,做好交接记录;

9.电梯所用各种钥匙,借用记录应由专人保管完好,以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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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

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

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

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安技部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

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

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

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

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6.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6.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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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3安技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6.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6.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6.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6.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

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6.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安技部门。晚

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安

技部门。

6.2.4.3安技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6.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

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

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

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

详细报告。

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

路段。

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

以及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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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

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

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

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

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

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

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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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

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

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

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

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安技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

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技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

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

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安技部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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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8.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安技部门负责。

8.2每年年初由安技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

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8.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

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8.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

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8.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

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4安技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

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

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特种设备检验时,安技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8.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安技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安

技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安技部门实施监督并向

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8.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

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8.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8.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

技术文件和资料。

8.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8.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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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9.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9.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9.2.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安

技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

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9.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9.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9.3检查内容:

9.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9.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9.3.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

况。

9.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9.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9.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9.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

检修等情况。

9.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9.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

查记录由安技部门存档。

9.5隐患整改:

9.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

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安技部门存查。

9.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

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安技部门。

9.5.3安技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

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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