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编号:

J-QT-004(2002.5.1)

 

第二篇:进口报关报检

进口接货操作 进口货物自装运港起运后,承运人会通知其在目的港的船 务代理商根据船期向进口商发出到货逋知书,进口商自收到该 通知之日起应办理进口货物接货、报检、报关事项。 (一)进口货物接货操作流程 1.进口商向承运人办理租船订舱事务,落实货物运输要求 ; 2.承运人按要求将指定船只派往装货港装货,装货后向出 口商签发海运提单; 3.出口商将海运提单及其他单据通过邮寄或银行交至进口 商,要求进口商付款; 4.指定航次预定到港前,船公司在目的港船务代理向进口 商发出到货通知。要求进口商办理进口提货手续; 5.货物起运后,进口商凭借付款换取的正本提单或副本提 单加换单保函或凭“电放保函”至船代处换取提货单(de1ivery order)。 海运进口业务中,换取提货单的一般程序为: (1)进口商首先需至船公司财务缴清相关费用,并提供 缴费凭证。

(2)向船公司提供客户代码,若为新客户申请新客户代 码。 (3)备齐换单所需手续,详述如下: A.正本提单换提货单:客户凭背书齐全的正本提单换取提 货单。 B.银行担保换提货单:如船公司同意收货人凭银行担保提 货,且出具保函的银行在船代有相关备案,客户凭的“无正本 提单提货保函”和提单副本换提货单。收货人应在收到正本提 单后及时将正本提单归还船公司以换回“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 。 C.电放形式换单:如船公司同意收货人以电放形式提货, 客户凭“电放保函”或凭盖章签字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D.特殊业务,请参照船公司具体指示。 6.进口商备齐进13报检、报关资料,办理进口报检、报关 手续。商检合格、海关放行后,进口商自行或委托货代至港口 现场提箱、提货。 7.件杂货情况下,码头仓库收到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后, 凭进口商或货运代理人出具的船公司的提货单放货。 8.进口商或货运代理人安排车队,结清港口相关费用,提 取货物。 9.进口商或货运代理人货物提回至进口商仓库,进口业务 完成。 7~9项为件杂货海运进口业务流程 10.整箱货情况下,进口商或其货运代理人安排车队,落 实货物出港事宜。 11.进口商或其货运代理人办理提箱事宜,办理汽车运输 、理货、放箱等手续。 12.进口商或其货运代理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凭船公司签 发的提货单至码头堆场提箱,交由选定的车队将货物运至进口 商指定地点。

13.整箱货拆箱,将空箱返还空箱堆场,整箱进13业务流 程结束。 10--13项为整箱货进口业务流程 (二)提货操作的注意事项 1.进口商换单时间的把握,可以关注船代递交进口商的到 货通知书.也可以关注船代公布的换单时间表。要按照规定时 间履行换单手续。 2.换单操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凭正本提单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至承运人在港 区的船代处办理提货手续,同时要注意公章与收货人英文抬头 的一致性;如电报放货或SEA WAYBI11,凭提单副本(加盖 法人公章)及收货人正本保函。 (2)凡运费到付的进口货,进口商应及时至船代处开具 美金费用#5@p,办理银行划账,费用到账后方可换领提货单。 (3)进口危险品(C1ASS1 ∕2 ∕7)、超重或超大件的 客户应主动提前与船代和港口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现场接货准 备。一般货物的装卸货是采用“仓库接货,集中装船;集中卸 货,仓库交货”的方式。 但特殊物品,如危险品、超重或超大商品、贵重物品等需 要现场交接,所以,必须在货物到港前办好换单手续,现场接 货。 (4)前来换单的人员应在提单上填好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3.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港区将向进口商收取额外 的费用。货物如在三个月内不申报提取,将被视为无主货处理 。 二、进口报检操作 若是法检验检疫商品,应在

报关前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我 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 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关的工作程序。 (一)进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规定 1.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疫入境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 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 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2.办理入境货物报检时的主要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 口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 使用:来自疫区或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商品,未经检疫不得入 境:对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 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二)报检方式 1.一般报检 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商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 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人境货物通关 单》,并对商品进行报检。 2.流向报检 流向报检。也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 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 卸货口岸检验机构报检,在取得《人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 ,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商品货物调 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 进境流向报检商品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商品到 达目的地后,该批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 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时应 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报检时限 1.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 前7天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 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的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4.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 发现破损、短缺的商品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申请货物晶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 少于20天内报检。 6.其他入境商品,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 (四)入境报检地点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 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审批件 、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 点报检。 2.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重量鉴定及合同规定凭卸货日岸检 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 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黄、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 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应在口岸报检 。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 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5.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 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6.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 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 ,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 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输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 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

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 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0.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报检。 (五)入境货物报检的操作 进口货物报检主要工作是向商品检验机构提交《入境货物 报检单》,并附相关货物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 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第8位、第9位 为年代码,第10位至第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 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的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 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5)收货人:进口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 (6)发货人:进口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 ∕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 口合同、#5@p名称一致,如为废旧物应注明。如品名太多时, 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 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0)数量 ∕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的标准重量为准 ,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应与合同、#5@p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 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包装用材质及 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5@p的号码。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6)贸易国加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 ∕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 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起运口岸:货物的起运口岸。 (20)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索赔有效期:进口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

3)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4)目的地:货物的最终境内目的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 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 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人此栏。 (27)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实际地点。 (28)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项中选择:a.种 用或繁殖;b.食用;C.奶用;d.观赏或演艺;e.伴侣动物;f.试 验;g.药用;h.饲用;i.其他。 (29)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0)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5@p等 有关进口单据保持一致。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 ∕M”。 (31)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 (32)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3)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 填写。 (34)领取证单:报检人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 检疫证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 外#5@p、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 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

2.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入境报检项目不同.需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 况如下: (1)品质、规格报检应提供下列单据.a.贸易双方签订的 合同;b.国外#5@p.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 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 术资料。 (2)残损鉴定报检,除提供

(1)中的a.b.c.d.e外,如海 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

告、大副 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 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检除提供(1)中的a.b.c.d.e外, 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 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 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六)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注意事项 1.同一合同、同一#5@p、同一提单限填一份报检单;同一 合同、不同#5@p或提单的,应分别填写报检单。 2.对装船前已经预检验、监造监装的进口法检商品到达口 岸时,仍应按规定进行报验。 3.对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 进口商品按法定检验商品办理报验,并加附进口质量许可证复 件或提供许可证编号。

(七)部分入境货物报检的操作 1.进口机电产品的报检 进口机电类商品主要有机械设备类,电工、家电类,成套 设备类。对重要的进口机电类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 应依照合同在出口装运前派人进行预检、监造或监装。 (1)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报检 我国对涉及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涉及环境保护和公 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 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 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 认证证书并在商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我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 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 果为准;对进口的其他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旧 机电产品备案及《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者《免装运前检验证 明书》.属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授权机构管理的 机电产品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受理旧机电产品进口自 动登记证或机电产品登记证明。 报检时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者《免装运前检验 证明书》。 ①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 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 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 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②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起 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 运前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 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③到货检验。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 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到货检验,未明 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2.进口食品的报检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 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都应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 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 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进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 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凶此,进门食品的经营者或 其代理人在进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 核申请。 (1)进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 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否则 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申

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 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2)进口食品的卫生监督 进口食品检验后,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出证时.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退货 、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食用等)。证书一律中英文对 照,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再复验。 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需要检验检疫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 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 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 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我国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 《法检商品目录》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人境口岸结关的 .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 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 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 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 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要求是: (1)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木质包装的要求。美国、 日本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 ,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 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 、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 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①使甩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 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②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 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③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 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 对报检不予受理。 (2)对来自韩国的货物木质包装的要求。韩国输往中国 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 或进行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 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 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 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 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入境时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 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3)对来自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的要求。欧盟货物木质 包装输往中国前,应在输出国经过以下中方认可的除害处理: a.溴甲烷常压熏蒸处理;b.热处理;C.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应提供以下证书和声明: ①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 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②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 木质包装声明》。 美国对外出口木质包装熏蒸证书的作法已经改变为:对已 进行熏蒸的木质包装货物,在其外包装上刷制“已熏蒸”标志, 作为进口国入境验放的检验依据,简化了买卖双方交单的手续 。 三、进口报关操作 (一)进口申报

1.申报地点 进口货物应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 。经收货人申报,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 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

报。 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的货物,因故改 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 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 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或 其他特殊方式进境的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规 定的期限内申报。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 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 保存的货物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进口申报单证 进口申报单证可分为主要单证、随附单证两大类。主要单 证就是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 预备单证。 基本单证是进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 提货单据、商业#5@p、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等。特殊单证 主要是指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电子和纸质 的)、特定减免税证明、进口付汇核销单、入境货物报关单、 原产地证明书等。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外贸企业的有 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 或收取备案。 4.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 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 提取货样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 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 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二)配合查验 1.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 等原因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或是因其他特殊原因 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 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2.查验方法 按查验货物的比例看,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全查,也可抽查 。按查验操作手段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3.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杏验时,即将查验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收 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 间内。 4.复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①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 的某些情况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口收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 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参加查验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5.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单方面对进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的 作法。海关可以径行开验情形:①进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② 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现场的。 6.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 海关查验。 (三)缴纳税费 海关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若纳税义 务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缴纳税款的,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 算方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 纳天数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E1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白海 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 关征收滞纳金。 (四)提取货物

1.进口货物现场放行与结关 进口货物的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上加 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提货凭证,凭 以提取进口货物。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 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口有关的一切义务,海关对 进口货物不再进行监管。 对于一般进口货物,海关的进境现场放行就等于结关。对 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等,放行时进口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海关手续,海关还 需对此货物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监管,则此类货物的入境放行不 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 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 口提货凭证(提单、提货单、运单等),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 、机场、车站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货物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货物手续后,如 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进口证明联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常见的证明有: (1)进口付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 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 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 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发给报关人员。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 法系统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人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 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请手续。 海关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的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 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