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统计报告工作,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妇幼卫生指标的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报告。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并为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资料进行核实、汇总、统计分析。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的责任报告人。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于10日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提交产科病历(复印件)及死亡病例讨论等材料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的,应当填写《围产儿、儿童死亡报告卡》或《出生缺陷儿报告卡》,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报告卡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乡村医生在助产、诊疗过程中,发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或《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预防保健机构;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的,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报告卡报乡镇预防保健机构。

第八条 乡村医生对服务范围内非在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情况报告乡镇预防保健机构。

乡镇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对第一款规定报告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负责区域内非在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或《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告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登记簿》、《儿童死亡登记簿》、《出生登记簿》和《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簿》。

第十一条 行政村卫生室、乡镇预防保健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准确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服务对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簿》、《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簿》、《出生情况统计表》和《儿童死亡登记簿》。 第十二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接生活产儿和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村医生应当将接生活产儿和围产儿死亡情况统计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情况报告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连同报告卡报告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三条 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各类报告卡进行质量检查,剔除重复卡片,确定实际发生例数,并按规定制作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一季度报表报送设区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各类报告卡中的错误和漏项,应当向报告人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妇幼卫生信息,按规定填写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一季度报表报送设区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各类报表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季度报表报省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当对报告情况进行一次信息反馈,并提出质量控制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将本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卡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分类存档备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报告等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资料,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未按规定报告接生情况和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其中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

(二)围产儿死亡:指孕满28周(或出生时体重达到1000克及其以上的胎儿)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者,包括死胎、死产和7天内死亡。

(三)5岁以下儿童死亡:指出生至差一天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四)活产儿:指孕满28周或出生时体重达到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

时具有四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

(五)出生缺陷:指胚胎发育紊乱引起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精神、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包括先天畸型、智力障碍、代谢性疾病。其中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发现的出生缺陷应当报告。

(六)乡镇预防保健机构:指乡镇卫生院、乡镇预防保健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出生缺陷儿报告卡.doc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doc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doc

 

第二篇:妇幼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县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妇幼卫生档案是本单位和个人在妇幼保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保健专业科技资料,它是当时基本历史的真实写照,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为加强妇幼卫生档案管理,全面、完整、系统、准确搜集与整理这些资料,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我县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服务,现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归档范围与内容

凡是反映本单位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或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主要包括本单位形成的会议材料、制发的文件材料、代上级机关拟草并采用的文件、专题与调研材料、总结、计划、简报、统计材料、人事纪检材料、上级领导检查、督察材料、请示与批复以及本单位经办的各种业务资料和财务与会计资料、图书资料等。

1、会议材料:包括研究工作的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召开的会议材料以及个人代表单位出席的各类专题会议、讲座、研讨、交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资料。

2、本单位和各科室的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

3、专题与调研材料:指各科室的业务资料以及调研、科技、宣教资料。

①各种调查与分析资料:包括妇女病查治、两个漏报调查、死亡调查与评审报告、各类监测与分析资料以及开展妇幼保健业务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基层检查督导记录。

②妇女儿童保健以及医疗护理、医政、药政有关资料。

③婚前医学检查资料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资料。 ④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方法、规程、记录等。

⑤健康教育资料:包括职工教育培训资料、宣传材料、声像资料以及发表的新闻稿件及图片和各类工作简报、图书资料。

⑥科技类资料:业务科室为本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科研课

而形成的科研材料以及医务人员撰写的科研论文、稿件等副本资料、基础设施资料等。

4、本单位制发的文件材料以及代上级机关拟草并采用的文件资料。

5、统计材料:包括本所和各科室的保健与医疗临床业务工作统计、统计分析以及人事统计等。

6、人事纪检材料:包括干部职工登记表、人事调动与任免、劳动工资、群众来信来访等材料。

7、上级领导检查、督察材料:包括领导讲话材料、督查记录以及相关图片。

8、请示与批复材料。

9、财务与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帐簿、报表以及财务与分析资料。

10、荣誉资料:包括奖旗、奖牌、奖状及证书。

11、图书资料:包括各类书籍、报纸、杂志、刊物、通讯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管理要求与程序

凡属上述所规定的11条归档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专业材料均应归档,并由文件资料收发员收集,统一归档案室保管。

1、归档时间:临时性或单项业务工作在全面完成后的半个月内归档;科室的计划、总结、安排等文件在当年所领导开展工作考评结束后一星期内归档;凡需要跨年度的业务工作以次年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2、归档程序:本所各业务科室的资料归档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各科室先收集好本科资料送档案室收发文处,然后由档案室档案员按文件排列有序后,登记目录装订成册,要求完整、系统、准确。

(2)分类、编目、登记入库。成册后的资料按档案分类大纲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入库,统计上报。

(3)划定保管限期。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

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16—50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15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我院业务资料保管期划分如下:①永久:各种有价值的本底资料、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②长期:一般业务工作的各种本底资料、调查报告、专题材料、方案、计划、总结、科室会议记录等。③短期:除永久和长期以外的其他业务资料。

三、组织机构与责任人

为加强我院档案管理工作,特成立以下组织机构:①妇幼卫生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②档案鉴定小组,组长:***,成员:***、***、***、***。③档案室管理员:***。具体责任人:***同志负责人事档案,***同志负责文书档案,***同志负责病案资料,***同志负责会计档案,***同志负责档案文件的收发,***同志负责图书资料管理。④设立科室档案信息员,信息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兼任。

四、奖励与处罚

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为年终工作总结考评时的重要内容。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科室与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资料保管不善,丢失、遗漏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批评甚至处分。

**县妇幼保健院

20x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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