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题讲座

《法学专题讲座》

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4分,判断1分,分析3分,10小题共40分)

1.诉权就是诉讼权利。( )

分析:

2.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享有处分权。( )

分析:

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分析:

4.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重审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分析:

5.刑事强制措施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罚。( )

分析:

6.我国的法定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 )

分析:

7.庭前审查是法院对案件的大致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

分析:

8.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都不能加重其刑罚。( ) 分析:

9.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分析:

10.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都不适用调解。( )

分析: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以下属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 )。

A.处分原则 B.辩护原则

C.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D.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

A.原告就被告原则 B.被告就原告原则

C.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原则 D.法律事实所在地原则

3.以下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

A.追索赡养费的案件 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C.追索损害赔偿的案件 D.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

4.民事一审程序与民事二审程序不同的是( )

A.适用的法院和审级不同 B.审理的方式和审结期限不同

C.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 D.裁判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5.特别程序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

A.免交案件受理费 B.实行一审终审

C.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D.审结期限较短

6.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D.公诉转自诉案件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不得超过( )。

A.24小时 B.12小时

C.48小时 D.7天

8. 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9.刑事诉讼法庭审判包括哪几个程序?( )

A.开庭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评议和宣判

10. 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 )。

A.15天 B.30天

1

C.3个月 D.6个月

三、问答题(一题,共10分)

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明规则。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20xx年和20xx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xx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xx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xx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请分析:本案中,民政局是正当当事人吗?为什么?

我支持民政局作为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理由在于:第一,民政局是国家救助弱势群体的职能机关,它就担负着这样的职责,无名流浪汉惨遭车祸,无人行使其索赔的权利,民政局作为他们的利益的代表,应当是顺理成章的。第二,民政局在起诉这样的案件时,代表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是政府,由它行使死亡流浪汉的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并非归属于他自己,而是归属于国家,放在国家的救济基金中,能够解决其他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第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接受制裁,如果民政局也不能代表国家起诉,那么,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制裁,任由其理所当然地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法院可不可以大胆一点,敢于创造新的诉讼规则,来一个“以司法推动立法”,不然,可能永远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没有法律规定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那将是我们中国法律的不幸。

2.19xx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xx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xx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xx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19xx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xx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佘祥林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

请结合本案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刑事诉讼法有以下立法目的: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③保护人民;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⑤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罪犯斗争;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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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学专题讲座二

《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二

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4分,判断1分,分析3分,10小题共40分)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代位继承。( )

分析:

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

分析:

3.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动产的公示方式都为交付。( )

分析:

4.当一个债权上既有物保又有保证时,应优先适用保证。( )

分析: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累加适用。( ) 分析:

6.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有一方违约,就应该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 ) 分析:

7.在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分析:

8.表演权包括表演者权。( )

分析:

9.合伙企业的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分析:

10.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金钱债权,票据的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同的法律效力。( )

分析: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

A.配偶 B.兄弟姐妹 C.父母 D.子女

2.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主体包括:( )

A.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局

3.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0% B.20% C.30% D.40%

4. 如果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 )

A.在合理期限内获得通知的权利 B.优先购买权

C.否决权 D.同意权

5.如果双方为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承担的是( )

A.连带保证责任 B.共同保证责任 C. 一般保证责任 D.全部保证责任

6.姓名权包括:( )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变更权 C.姓名使用权 D.禁止权

7.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包括:( )

A.发明者是本单位的职工 B.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作的发明

C.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D.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发明

8.合伙的主要特征包括:( )

A.共同出资 B.共同经营 C.共负盈亏 D.共担风险

9.公司的特征包括:( )

A.具有法人资格 B.具有社团性

C.具有公益性 D.具有营利性

10.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三、问答题(一题,共10分)

何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与乙是近邻,各自门前都有院子,两家仅有一矮墙象征性的作为隔断,甲在自家院子的墙边栽种有一排石榴树,这些石榴树枝繁叶茂,许多枝叶越过围墙伸入乙家院子。乙见石榴树长的漂亮自成一景,对伸过院墙的枝叶和石榴也喜爱有加。某年秋天,石榴树结果甚多,但甲全家人皆外出度长假一直未归,乙见此遂主动采摘院墙两边之石榴,卖得钱款若干。后甲归,问及此事,甲乙就钱款归属发生纠纷,

请思考:(1)出售石榴所得钱款归谁所有?

第二年秋天,石榴树枝头又结满果实。因去年纠纷甲乙产生嫌隙,乙随即采摘在自家院墙内的石榴。甲出面阻止,乙于是要求甲将石榴树伸过院墙的部分锯除,遭甲拒绝。后乙自行将伸入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甲、乙间遂又发生纠纷。

请思考:

(2)乙是否有权将伸人自家院子的石榴树枝条锯除?

(3)伸入乙家院子的石榴归甲所有还是归乙所有?

(1)出售石榴所得价款应归甲所有。甲未归,乙将所有的石榴采摘出售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甲。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在本案中,乙即为受益人,其负有返还出售石榴所得钱款的义务。

(2)乙有权要求甲将伸入自家院子的石榴枝条锯除。乙基于诚信原则,应先告知甲锯除伸入乙院子的纸条,若甲不履行,乙则可以自行锯除,所需费用由甲承担。

(3)伸入乙院子的石榴应归甲所有。因为石榴是石榴树的天然孳息,孳息应归原物所有人。

2.蒋祥发原是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的电工,20xx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他途经临江门文华大厦B座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个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当即昏死过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脑伤、左额叶挫裂伤等。为治病,他花去医药费7.1万余元。次年,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蒋有轻度智能障碍,且伴有外伤性癫痫,属7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而7万多元的医药费已让蒋祥发背下沉重的债务。他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续医费等24万余元。

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网,足以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其余50住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无关”,不能排除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20xx年9月,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这50户共同赔偿14万余元,平均每户2700多元。

判决一出,社会反应强烈。有人叫好,认为用过错推定原则判案保护了弱势群体;有人则表示不公平,被推上法庭的住户更是委屈,一家人的过错,却让另外49家来承担,实在让他们无法接受。住户们随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二审裁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后渝中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祥发始终不能举证证明谁是伤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实施侵害行为的加害人,将该楼所有住户一并起诉,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判决,蒋祥发不服,提起上诉。

请思考:

你如何看待高楼坠物侵权的责任承担?

高空坠物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案件在高楼林立的城市屡有发生,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确实有很大的难度,其主要体现在对致害人的认定上。一旦致害人能够确定,该类案件的实际处理就变得简单明了。但是现实社会中往往是致害人根本无法认定,对待这种情况法学界及社会公众内部就有完全对立的两种观点,案例材料中对“蒋祥发案”的判决一审和二审截然不同的对待恰恰反映了现实社会中观念的冲突和矛盾,孰优孰劣很难评价,体现的是对不同价值的侧重保护。但是随着20xx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该类案件就有了统一的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知,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物案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这主要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及法律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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