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交委系统各单位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交委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委级信息化项目和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委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 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试运行三个月上;

(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

(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

(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1

(七)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八)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

(九)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十)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十一)经过监理方同意;

(十二)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十三)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三章 内容

第六条 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一般由项目监理单位编写,报项目业主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一)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二)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

三)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 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

2

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项目竣工图纸、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三)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四)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

第四章 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验收方法

(一)登记法

对项目中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登记造册,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系统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

(二)对照法

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

(三)操作法

对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运行项目系统软件,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

3

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测试法

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初验

1、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承建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承建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承建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第八条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终验的全过程: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计划书)。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可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专家组评审。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相关部门

4

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的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信息化项目咨询中介机构进行。

(2)验收专家组评审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和验收小组代表组成。验收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结合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 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背景、项目执行情况、试用情况的报告;

B、 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

C、 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竣工意见的报告;

D、 业主单位作试用情况报告;

E、 验收小组代表作验收小组验收报告;

F、 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G、 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H、 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专家组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以及第八条规定的验收评审材料。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存档。

5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二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三条 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6

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 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

 

第二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附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渝交委[20xx ]l03号

关于印发 20xx年

重庆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公安局、纠风办:

现将《20xx年重庆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00六年x月x日

主题词:交通 治理 公路三乱 意见 通知 抄送:交通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财

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委,市

公路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20xx年重庆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持和巩固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成果,防止公路“三乱”反弹,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国务院“两部一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对2OO6年治理公路“三乱” 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xx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公路畅通,巩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二、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公路“三乱”反弹摘牌办法,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公路临时性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站点,加强对收费公路收费情况的审计监督;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建立发现和查处公路“三乱” 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建立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举报制度,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出现公路“三乱”现象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实现治理“三乱” 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严格公路临时性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在严防疫情传播的同时,切实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落到实处。

(三)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交通部门和市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继续做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建设,确保公路畅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各上路执法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继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更不准重复罚款。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应处理好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和治理公路“三乱”的关系,加强治超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上路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只罚不纠等现象,杜绝“三乱” 问题发生。

(五)加强公路收费站和各类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交通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 继续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加强收费站的规范化建设,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撤除收费期限届满的站点和已偿还完借

贷款的政府还贷公路站点,并加强收费公路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社会形象。林业部门、农业部门应按照市政府的批文设置木材检查站和防疫监督检查站,加强检查站的硬件和软件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做到经费落实,杜绝以费养人现象。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xx?36号)精神,切实深化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预防农村公路出现“三乱”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虽然我市已于20xx年实现了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但产生公路“三乱”的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工作的成果仍然十分脆弱,公路“三乱”尤其是农村公路“三乱”现象时有发生。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松劲麻痹、厌倦、自满情绪,继续做到机构不散,力度不减,责任不变;进一步明确任务和目标,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继续保持治理公路“三乱”的高压态势,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二)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继续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治理工作深入人心,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治理工作和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加强部门政风行风建设;要树立和弘扬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推动行风建设;要严肃查处和曝光反面典型,以儆效尤。

(三)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继续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同考核同评比;要建立快速查处反应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针对当地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监控,交通、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苗头问题加大防范力度,将“三乱”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将组织各领导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大检查,并积极展开明查暗访活动,并对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反映的公路“三乱”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单位,不仅要处理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而且将取消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

(四)加强沟通,保持信息畅通。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经常保持信息畅通,加强工作交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同时,每年应对治理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总结报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