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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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为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1、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或逐级报告至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概况,报告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公安(派出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接到重伤3人(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区政府办。死亡事故和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

2、事故救援程序

接到重伤3人(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主要领导应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录相。接到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报

告后,区政府领导及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的救援工作。

3、事故调查程序

重伤3人以下或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企业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报送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和区安监局。

重伤或急性中毒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1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安监、监察、公安(派出所)、检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由区安监局会同市安监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监察、检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死亡2人的事故,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受区政府委托,由区安监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院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其工作程序:

3.1现场勘察: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摄录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绘制有关处理的示意图;

3)、收集和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3.2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询问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验尸报告;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或试验报告;

6)、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情况;

7)、其他资料。

3.3事故分析:

1)、确定事故类别;

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4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 意见。

3.5拟定改进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

体要求。

3.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事故现场的抢救、救治情况;

3)、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事故的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6)、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回避。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监部门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安监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裁决。

4、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及公安、监察、安监、检院、工会等部门负责处理。内容包括:

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它责任人员给予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对责任人员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应当在30日内完成,较大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在6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应当书面向有权批复结案的上级安监部门申请延 期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事故报告、调查时限从核查证实之日算起。 安监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善后处理应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抄送地方安监局。予以处罚。

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

东明菜园集水库(西库区新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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