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SC04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0##-12- 发布 20##-12-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以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电厂和受委托管理的电厂,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人按照《华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本规定扣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金额。
第四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及工资额度审批,由公司向各厂下达奖励金额,随同次年工资总额下发。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目标如下:
(一)生产、多经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
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不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7、不发生性质严重的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8、 误操作事故;
9.有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损坏事件;
10、非计划停运不超过1次/台.年。
11、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12、其他单项安全目标,如锅炉全年无泄漏,机组修后长周期连续运行等。
(二)电力建设项目单位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
3、不发生质量隐患造成影响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事故;
4、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施倒塌、倾覆事故;
5、不发生因基建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
6、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7、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9、不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10、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七条 公司年初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及重点工作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考核到位,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事故界定标准
第八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质量事故、其他非电力生产人身等事故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华能有关规定界定。
第四章 安全目标奖励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基数的核定原则
(一)完成第七条安全目标规定的前十项指标要求的,给予完成安全目标奖励基数,奖励基数根据机组容量、职工人数并参照当年工薪水平核定。
(二)电厂安全奖励基数=Σ(单机奖励基数×机组台数修正系数)+ 职工人数核增奖励基数
(三)职工人数核增奖励基数按公司核定的定员内人数及超定员人数分别计算。
(四)每台供热机组,另增加奖励基数5万元。
第十条 单项安全目标奖励的核定原则
(一) 非计划停运次数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每增加一次,从安全目标奖中扣除10万元,每降低一次,增加20万元奖励资金,发生有人员责任和重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增加扣罚额度。
(二) 检修单项奖励:机组A、B级检修投入运行后100天内,因检修质量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每次增加扣罚10万元,修后连续运行超过100天的,奖励15万元,100天后每增加50天增加奖励5万元;机组C、D级检修投入运行后100天内,因检修质量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每次增加扣罚5万元,修后连续运行超过100天的,奖励10万元,100天后每增加50天增加奖励5万元;
(三) 班组建设单项奖励:按照集团公司“双争双优”评比要求,达到验收条件的奖励50万元,专项奖励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公司、集团公司年度检查评比中获奖的先进班组,由公司另外追加奖励,专项用于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优胜班组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四) 机组全年无泄漏单项奖励:每台锅炉全年发生无泄漏奖励5万元;
(五) 安全培训单项奖:在公司组织的专项调考、安全培训、安全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单项安全生产先进奖励,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六) 大机组竞赛单项奖:在全国大机组竞赛及上级公司组织的机组单项评比中获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7万元,三等奖奖励4万元;
(七)基建工程单项奖励:在工程开工后,当年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人身死亡事故、基建质量事故、施工机械垮塌事故和火灾事故,每年提取30万元,每一期工程提取总额为200万元,未提取部分在投产后根据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分年度提取。
第十一条 人身事故考核: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扣罚事故单位当年100%的安全奖励基数并加扣奖励基数的50%,且总扣罚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非电力生产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当年100%的安全奖励基数,且总扣罚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发生一般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或一次事故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的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安全奖励基数的50%,且不低于50万元;
(四)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的,每重伤一人扣罚事故单位20万元;
(五)发生电力生产人身轻伤事故的,每轻伤一人扣罚事故单位5万元;
(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非电力生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事故致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扣罚事故单位或主管单位安全奖励基数的25%,且不低于25万元;
(七)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非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的,每重伤一人扣罚事故单位或主管单位5万元;
(八)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罚15万元,每重伤一人扣罚5万元;
(九)发生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建设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扣罚全部基建安全奖,每重伤一人扣罚5万元;施工期内当年重复发生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加扣30万元,每重伤一人加扣10万元;
(十)新投产机组半年内非停次数不超过3次,1年内不超过5次,每超过考核标准一次,扣罚10万元;发生人为责任或误操作事故扣罚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备事故考核
(一) 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每台次扣罚安全目标奖励基数的50%;
(二) 发生一般设备损坏事故的,每台次扣安全目标奖励基数的10%;
第十三条 其它安全目标考核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火灾事故、基建质量事故等,按照情节与性质严重程度,比照人身和设备事故考核条款扣罚安全奖励。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及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第十四条 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领导班子安全工作绩效实行量化评价,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得分,根据得分情况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核定奖励基数。基础分为100分,扣减条款分为否决性和考核性条款两部分。
第十五条 否决性条款
发生责任性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或责任性特大设备事故扣100分;
第十六条 考核性条款
(一)人身事故
1.发生非责任性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非责任性特大设备事故扣40-80分。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扣10-40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5-10分;
4.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扣1-2分。
(二)设备事故
1.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扣10-40分;
2.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扣5-10分;
3.发生设备一类障碍,每超过标准1次,扣2分。
(三)其它事故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火灾事故、基建质量事故等,按照情节与性质严重程度,比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考核条款扣分。
(四)安全生产管理
1.分公司布置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完成,每项扣1分;
2.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重要保电时段发生不良影响的不安全事件,每次扣1-10分;
3.两措项目未完成,每项扣1分;
4.春、秋检、迎峰度夏检查、月度安全例会等安全例行工作未完成或完成效果不好,每项扣1-5分。
第六章 安全生产先进与表彰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评选条件及评奖个数: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0MW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电厂连续两年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1000MW以下装机容量的电厂连续三年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依据第五章安全评价得分排序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三个。
(二)安全生产标兵单位:在当年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基础上评选,每年评选一个。被评为标兵单位的,不再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三)1000MW 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电厂每年评选先进集体 3个,先进个人 3名;1000MW 以下装机容量的电厂每年评选先进集体 2个,先进个人 2名。评选为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的电厂可增加1名先进个人。各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中必须保证至少1个先进集体是获得本单位“双争双优”评比的优胜班组。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按电厂装机容量小于1000MW 、1000MW 至2000MW之间和2000MW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
(二)对安全生产标兵单位给予表彰,颁发流动奖杯(或奖牌),并给予奖励。按电厂装机容量小于1000MW、1000MW 至2000MW之间和2000MW以上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改为连续三年被评为标兵单位由公司颁发永久纪念奖杯,并另增发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表,经公司审核后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xx月xx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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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玉函路36号
邮政编码: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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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20##-12- 发布 20##-12-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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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辖电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信息交流,规范不安全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安全信息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管辖各电厂向公司报送的安全信息和不安全情况,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要求电厂直接报送的安全信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信息和不安全情况的报送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安全信息报送
(一) 各电厂每月3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传真向公司上报上月的“月安全综合快报”(快报的格式见附表1)。
(二) 各电厂每月3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传真向公司上报“发电厂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综合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附表2)。
(三) 各电厂每月15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传真向公司上报《月度安全分析例会纪要》、《安全简报》,分析安全风险,总结上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月的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四) 各电厂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公司上报半年和全年的安全分析报告,系统分析不安全事件的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工作的规划。
(五) 各电厂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上报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六) 各电厂每年4月下旬、9月下旬和11月下旬向公司上报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检查和秋季安全大检查总结。
(七)各电厂要闭环管理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生产通知、事故通报、安全简报,规范信息发布和组织学习的程序,监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确保贯彻落实的效果,并及时向公司反馈结果。
(八) 机组因检修、备用或低谷消缺停机时,应经调度批准,并将申请传真至公司,没有书面申请者按照非计划停运统计。
(九)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机组非计划停运事件,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口头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和安全监察室主任,24小时内将事故或事件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上报公司,72小时内将电业生产事故详细分析结果报送公司,原因暂时无法分析清楚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公司,待原因清楚后按照以上原则汇报。
(十) 发生人身重伤、火灾及电力生产设备事故(包括可能构成事故的不安全情况),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用电话、传真向公司汇报,同时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的要求分别汇报。
(十一)发生有电厂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电力生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不论责任是谁,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按照“三个渠道”向公司汇报,在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按照“三个渠道”报告事故简况:一是电厂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部门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
(十二) 根据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规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后5日内填写相关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相关事故报告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上报公司。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息涉外报送
(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除按照“三个渠道”向公司汇报外,还应及时用电话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发生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发生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恶性误操作、发生全厂停电、发生人身死亡和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单位除向公司汇报外,还必须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济南电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三)根据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后,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华北电监局及其他有上报要求的政府监管部门。
(四)由事故单位、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在4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电监会;由地方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后,7日内上报电监会。
第六条 所有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有意迟报、瞒报、漏报的,将视其影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书面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相关人员的责任、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内容,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制定。
附表1:
月安全综合快报
电厂: 月末安全记录 天 年 月
厂长: 审核: 制表: 填报日期:
附表2:
发电厂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
年 月 日
填报(汇总)单位(章): 本表共 页,第 页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 审核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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