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非转让)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非转让)所需资料

1、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原件。

4、采矿权人所在注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相关文件。文件内容需说明变更前后企业性质、经济类型、投资主体、股权构成不发生任何变化,以及变更后原企业名称不再使用等有关内容。

5、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及子公司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9、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原件彩色扫描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

件彩色扫描件。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2、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

 

第二篇: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审批通知书文号:(滇)采转[ ]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 山 名 称: 转让申请人 : (印章) 受 让 人 : (印章)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1

一、填表说明

l、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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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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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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