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采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注销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由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依据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其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控矿人的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受让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产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xx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资[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合法定的登记机构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2、申请条件

(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2)有依法取得经批准的或依法勘查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符合国家、省矿业产业政策;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以地质地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标准直角坐标桩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和适应的地质报告及附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

(6)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出其勘查证复印件或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并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三)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

1、法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第四条。

2、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5)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采故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信证明及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

(7)采矿许可证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

(8)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以外均为原件。

4、办理程序

(1)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量认定或登记手续;

(2)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评估结果确认手续;

(3)到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及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取得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4)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5)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件;

(6)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人工作日。

(四)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矿山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部门意见,其它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供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并有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门意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并由工商局或由矿山主管部门出具资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供转让审批有关材料以及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采矿评估,确认材料等。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收义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变更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xx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矿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部门意见,并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有关文件;

(8)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颁发许可证通知。将延续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延续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延续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xx年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六)采矿权注销变更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申请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中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的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6)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关井办关闭矿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善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将注销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通知交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

缴纳有关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注销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充完善后交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国土资源局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第二篇: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合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序[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内国土资源部因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地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旷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出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防件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中请照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从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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