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篇: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

(范例)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

软件备案报告书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使 用 说 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

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

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

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填制指南】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主要是指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第二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核算要求。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设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时使用的文书。在表达形式上属于表格式文书,在内容性质上属于报告类文书。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账簿、凭证

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1)必须依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必须依照规定的内容如实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是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途

径。为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及时而且如实地报送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

2.备案不同于报送审查。如果是报送税务机关审查,那么,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只有审查通过以后,纳税人才能按照审查的意见办理。而备案则不同,税务机关不需要经过审查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纳税人只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部门信息即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得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