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1-09-15 来源:

(一)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采矿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各种税、费); 4.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 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9.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 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1.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2.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 意见书;

14.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 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还应提交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 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缩小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 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

5. 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

6. 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7. 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三)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 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6. 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意见。

(四)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的,应提交的资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 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如不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同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应为受让人,应提交: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原件)。

(六)以上项目材料齐全后,审批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的,说明理由并在二个工日内退件。

 

第二篇:申请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

申请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4、《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矿区扩大部分或增加矿种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报告审查意见(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

6、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缩小矿区范围的不作此要求);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比例尺1: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10、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1、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原件);

12、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原件);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5、价款计算书(原件);

16、属布设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只按以下要求提交变更申请资料:

(1)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原件);

(2)原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范围调整后储量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调整矿区范围部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补充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17、矿山用地手续。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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