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20xx年院(部)、校级研究院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工业大学校内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学院(部)(含校级研究院,下同)岗位聘任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次聘任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部)岗位分配方案审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负责学院(部)聘任委员会(小组)组成名单审批。

(二)人事处负责核定各院(部)专业技术岗位总数,提出首席科学家、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各学院7级和部分6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负责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审核,负责首席科学家、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对象资格审查。

(三)成立由院士、省特级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家评审推荐小组,校长任组长,负责首席科学家、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四)各学院(部)成立院(部)岗位聘任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15人,由相关学部领导、学院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和专家教授组 1

成;校级研究院成立由院领导、挂靠部门和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组成的岗位聘任小组。学院(部)聘任委员会(小组)的组成名单需报学校审核批准。院(部)聘任委员会(小组)的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设置、聘任和考核等办法;提出本单位高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接受教师应聘申请;负责首席科学家、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选推荐,负责1-7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学院办公室管理岗位聘任。

(五)学校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家评审推荐小组和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小组)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岗位聘任人员或推荐人选,按照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含)通过方为有效。

二、岗位设置的类型与各类岗位数的确定

(一)岗位类型和等级

1.学院(部)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分1-9级。7-9级及部分6级岗位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1-6级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包括学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职员岗位。学院管理岗位按照校机关管理岗位设置。

4.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可根据所在部门的性质参照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任。

(二)各类岗位数的确定

1.院(部)岗位数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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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岗位数 = (学院核定编制数÷全校各学院核定编制数的总和) ?院(部)岗位总数

2.各学院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和高级岗数量由人事处提出,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院(部)总岗位数。院(部)办公室管理岗位职数由学校编制委员会核定。

3.对于院(部)岗位总数高于实有人数,超出实有人数106%部分的岗位学校予以收回。20xx年院(部)新进人员学校补贴新进人员数的二分之一岗位数,对于院(部)岗位总数低于实有人数的院(部),学校补贴低于部分的50%岗位数。

4.根据校级研究院的建设方案以及阶段目标和工作要求,学校核定校级研究院的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为主型)数。

5.人员超编的学院(部)可自设岗位,按实际人员和工作情况聘任,但不列入学校下达的学院岗位总数。

(三)岗位设置原则

1.各院(部)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进行岗位设置,可根据教学科研实际情况设置三种类型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可分别明确各类岗位的工作职责、任期目标和上岗条件,报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2.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学院(部)一般应按学校核定方案进行设置。因建设与发展需要,可以自主调整设置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增减7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但不能超过学院高级岗位核定数 3

10%(须报学校同意)。

3.跨学院(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下达至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相关学院(部)协商后分配(其他岗位数作相应调整),由相关学院(部)聘任,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相应核拨到实际聘任学院。

4.当核定的首席科学家、8-9级岗位为同一人员兼任时,岗位可在高级岗位总数内降级设置使用。

5.经学校同意的校中层管理岗位人员兼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学院可相应增加高级岗位数,但岗位等级不得高于7级。

6.对于辅导员岗位和专职组织员岗位,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专业技术岗位或校机关管理岗位设置。

(四)学术特聘岗位设置

学校为学术成绩突出,对学校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骨干教师设置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位。学术特聘岗位数量不受限制,根据学术水平和评审程序确定。

三、一般专业技术岗位平均等级的确定

学校核定除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外的一般专业技术岗位的平均等级为3.8级,允许各院(部)浮动10%;对于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高于50%的学院(部)允许上浮20%。由院(部)根据岗位数和平均等级,设置一般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

四、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的确定

(一)8-9级高级专业技术(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岗位的 4

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由院(部)制定,学校人事处审核。

(二)8-9级高级专业技术(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由申报人员自主设计,经学院认定后人事处审核。

(三)院(部)1-7级专业技术岗位、学院办公室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由各院(部)自行制定并公布,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各级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主要体现出对教师所聘岗位的分类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实验、专业建设及参加校院和学科的其它工作等。

(五)各院(部)制定各岗位职责时,除提出岗位应承担的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职责要求外,还要明确对教师教学质量和育人效果的要求。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除学科带头人本人应完成的基本教学科研任务外,主要体现对学科建设任务和发展目标的要求。

五、岗位聘任条件

(一)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条件按《浙江工业大学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执行。各学院(部)可以根据学院和学科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学校聘任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岗位的具体上岗条件。

(二)申报7级专业技术岗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同时近五年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A类期刊(SCI、SSCI、A&H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3)作为主要获奖者(前3)获得省部级 5

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以浙江工业大学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人文社科咨询报告被省级有关厅局采用或批示的,或艺术类作品在全国美展获优秀作品奖。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科、岗位的特点自行制定7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院(部)自行制定1-6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应根据教师的不同类型制定岗位聘任条件。学院(部)管理职员岗位上岗基本条件参照校机关管理职员岗位执行,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要求由各学院(部)自主设置。

(四)应聘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学校工作上,对于精力不在学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不予聘任。

(五)各院(部)在上报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推荐人选时,要严格按《浙江工业大学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进行审核。确实因为学科发展急需聘用,而候选人不满足聘任基本条件时,可按低一级聘用。

六、岗位聘期与聘期考核

(一)岗位聘期

1.本轮岗位聘期为三年,聘期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2.首席科学家、8-9级岗位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请2个聘期为一个长聘期。长聘期人员可以免中期聘任考核,以工作考核替代中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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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聘期人员要明确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由个人申请,院(部)聘任委员会推荐,经公示期后,由学校高水平岗位专家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投票确定人选。

3.上岗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聘期自动终止。(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2)延聘的高级专家,延聘到期不再继续延聘者;

(3)与学校签有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继续聘用者。

(二)聘期考核

1.岗位聘任前必须对前一聘期进行考核。期满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的重点是按聘约检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进展的程度。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2.考核对象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及聘任表》,对照前一聘期工作职责和任期目标,总结聘期内的工作业绩。

3.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由院(部)组织,主管处(部)配合;院(部)其它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各院(部)、学科负责。

4.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院绩效奖励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可根据年度考核等情况对聘任人员进行岗位等级调整或暂时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由人事处审批后按调整结果发放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津贴;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再续聘原岗位或等级更高的岗位,应降级或解除聘约关系。

5.对因年龄原因不能聘满一学期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并有明确工作职责,本人能胜任工作,原学院(部)可申请额外岗位(原岗级) 7

聘任,该人员退休后其岗位学校予以收回。

6.纳入“海外支持计划”等项目的培养人员按相关文件执行。

7.其他类型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向教师岗位流动,如确需要,同时引进单位(部门)尚有空缺岗位,在达到所聘岗位新引进人员的最低要求下(含教师岗位之间的流动),由双方单位(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免考核人员

为了给一些有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让他们潜心思考和研究,学校对下列人员在岗位聘任期间不再进行聘期考核。

1.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在岗工作期间不再进行岗位聘任和考核。

2.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重中之重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国家特色建设专业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学校岗位聘任期间不再进行聘期考核。

3.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人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浙江省“钱江高级人才”特聘教授、学校“运河学者”特聘教授等人员,考核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学校岗位聘任期间不再进行聘期考核。

七、岗位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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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9级高级专业技术(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岗位聘任程序

1.各院(部)公布8-9级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津贴等级等。

2.个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及聘任表》。需声明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和完成任期目标的计划,并将个人的申报材料递交学院(部)。

3.个人申报材料按学校统一格式,在校园网上公示。

4.由学院(部)组织评议推荐,明确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认定。学院(部)聘任委员会经公开述职、评审、投票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期后,报学校人事处。上报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学校下达的8-9级岗位数额。

5.经学校高水平岗位专家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投票确定8-9级推荐人选,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6.学校下文公布8-9级高级专业技术(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上岗人员名单。

7.首席科学家由学校直接聘任。

(二)8-9级高级专业技术(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位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已聘任学校其他岗位的人员可申请比其岗位更高等级的8-9级高级专业技术(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位。申请9级(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位人员,也可以同时提出8级(科研为 9

主型、学术特聘)岗位的申请。

2.个人申报材料按学校统一格式,在校园网上公示。

3.院(部)聘任委员会推荐,并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认定,经公示期后,报学校人事处。

4.学校高水平岗位专家评审推荐小组经公开述职、答辩、评审,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5.学校下文公布8-9级高级(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位上岗人员名单。

(三)1-7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职员)聘任程序

除8-9级岗位以外的学科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及方向负责人、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工程中心主任等负责人岗位由院(部)聘任委员会评议和审定,院(部)聘任;其他岗位由学科(部门)负责推荐人选,院(部)聘任委员会评议和审定,院(部)聘任。

1.公布方案。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考核指标、任期目标和岗位等级等。

2.个人申请。个人申报应说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和对任期目标的执行计划,并将个人的申报材料递交学院(部)或学科(部门)。申请材料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确定名单。院(部)岗位聘任委员会或学科(部门)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充分讨论,投票表决,聘任或推荐各级岗位人员名单。

4.人员名单公布。经公示期后,由院(部)聘任,签发聘任表, 10

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并报学校备案。组织员在学院党委(总支)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由学校党委发文聘任。

5. 管理岗位(职员)聘任与学校机关管理岗位(职员)同时聘任。

(四)对于个别有特殊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学校可以直接聘任为高级岗位,并确定相应的岗位津贴。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申请人应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及应聘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前一聘期教学科研代表性成果、期满考核结果、工作量认定、对岗位职责的承诺、工作目标的执行计划等。聘任单位填写任务书,包括对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岗位考核指标等。

(二)申请人或推荐候选人应递交的材料:

1.《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及应聘表》;

2.对照聘任条件,本人近五年在教学、科研、论文论著、获奖等方面的成果材料;

3.申报各类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须以一定方式公布;8-9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候选人的《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考核及应聘表》必须统一在校园网上公布。

(三)学院申报材料包括:

1.被推荐人申报的材料;

2.院(部)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评价意见(包括期满考核结果、 11

工作量认定、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及其对学科、学院发展的意义,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等);

3.拟聘人员名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聘任人员、津贴等级、岗位职责、任期目标等);

4.聘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票决等情况的综合报告。

(四)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

九、投诉与申诉

(一)各级岗位聘任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公示;在公示期内,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申请人的情况和岗位聘任工作提出投诉;在公示期内,应聘申请人或有关单位有权就岗位聘任工作提出申诉。

(二)学校和学院分别设立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监督聘任过程,调解聘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投诉,并就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提出意见,调查结果送学院聘任委员会或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处、工会、信访办、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由学校发文成立,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学院(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纪检委员、分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组成,日常工作设在各学院分工会。投诉或申诉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

(三)任何投诉和申诉都应以书面形式,投诉者要签署真实姓名,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委员会和学院(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监督 12

协调小组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学校将严肃处理。不署名的投诉不予受理。

(四)岗位聘任过程中的投诉或申诉,应先由各学院(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由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进行调解。若再有异议,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院(部)领导岗位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按岗位数核拨,纳入院(部)自主理财范围。根据8-9级高级专业技术(科研为主型、学术特聘)岗聘任实际情况,按所聘岗与7级岗的岗位津贴标准差额核拨到相关院(部)。

(二)特聘教授聘期内到期可继续申请延聘,如不能延聘,学校按7级岗位聘任,也可以参加本轮聘任,申请8-9级岗位。各类派出人员聘期内回校,学校按原岗位聘任,也可以参加本轮聘任申请其他岗位。

(三)经学校同意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层管理干部,所兼教学科研岗位由相关学院考核,其岗位津贴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与管理岗位津贴(不含年终业绩津贴)两者之高者发放。中层管理干部(含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教学科研岗位)参与学院分配部分应纳入学院分配方案,由各学院教代会讨论决定。

(四)个人考核业绩的起止时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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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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