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文号:组发[2002]1号(20xx年8月修订)

日期:20xx年3月18日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学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农委人事处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原则 条件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成绩。

(三)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为政清廉,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二 聘 任

第三条 学院中层干部中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院党委管理,报省农委人事处备案。学院中层干部中的副处级干部,按省农委党组对副处级干部管理的规则,由省农委人事处和院党委共同进行聘任和日常管理。学院副处级单位根据需要可设正副科长,所设职数由学院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原则统一

安排。

第四条 聘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聘为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二)由副职聘为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专科。

(四)新聘任的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连聘连任的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干不满一届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不予聘任。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岗位工作。

(六)对拟聘任的科级干部,要在聘任前由党办进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并进行任职资格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进行聘任。

(七)所聘岗位条件有特殊约定的,招聘时另行提出。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用,条件另定。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聘用程序

(一)公布拟聘任干部的单位、职务、职数、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领导推荐、个人自荐)。

(三) 资格审查。召开党委会确定竞聘人员名单。

(四) 民主测评。参加竞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中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六)笔试与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大纲》命题。

1、笔试。主要测试竞聘者履行竞聘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2、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聘者履行竞聘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确定考察对象。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由学院党委择优确定并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八)组织考察。由学院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九)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

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十)公示聘任干部名单,公示时间为七天,无疑议后院党委审批。

(十一)履行聘用手续。(谈话、宣布任职文件、颁发聘书等)。

第六条 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含试用期)。

第八条 科级干部聘用材料的存档与备案。存入本人档案的材料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存入组织部门的材料有:招聘通告、竞聘申报表(民主推荐材料)、民意测评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会讨论记录(会议记要)、聘任文件、干部任免谈话记录;报省农委人事处备案的材料有:聘任文件、干部呈报表、详细的考核材料一式一份。

第九条 科级干部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 考 核

第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及重大特殊情况下要重视对干部的考查,每年对中层干部量化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院党委聘任、降职、解聘干部的重要依据。副处级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农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 年度量化考核等次的具体标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评价项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量化分值为:优秀95、称职

80、基本称职60、不称职40。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及权重: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本单位职工。权重为:院领导干部0.5,中层干部0.2,本单位群众0.3。

考核总分=院领导评议分×0.5+中层干部×0.2+本单位职工×0.3

第十三条 不适合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主要表现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

2、思想品德修养较差。在班子中闹不团结,争名争利,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制造矛盾;事业心不强,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精神状态不振,退坡思想比较严重,不思进取;私心重,考虑个人问题过多;玩心重,不注意自身形象,经常参加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娱乐社交活动。

3、工作作风较差。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重大问题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经集体研究,个人说了算;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激化矛盾;作风飘浮,好大喜功,欺上瞒下,搞虚假政绩,存在严重短期行为。

4、能力水平较差。政策理论水平低,思想不解放,观念陈旧,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决策能力差,失误多;工作思路不清晰,落实措施不到位,长期打不开局面,政绩平庸;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弱,不善于带班子、带队伍,形不成合力,班子、队伍软弱涣散;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不强,反应慢,办法少,考虑不周,处置不当。

5、其它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 量化考核结果的使用 组织部门将干部在科、处级及全体范围内的排序情况反馈给个人,做为自省的参考依据;凡考核在末十位的中层干部,院党委要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戒免谈话。

四 解 聘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予以解聘。认为不适合担任副处级干部的,建议省农委党组予以解聘。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连续三次年度量化考核综合得分达不到80分的。

2、在公开定向招聘民主推荐中,得推荐票未超过半数的 (一职多人竞聘除外)。

3、因主观原因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个人年度目标任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经组织调查认定,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

5、因主观原因严重影响工作,在单位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组织调查认定,负直接责任的。

6、对下属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调查认定,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7、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岗的。

8、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

9、因身体健康原因,连续半年不能工作、连续一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领导职责的。

10、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再继续担任现职的或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十六条 对现任科级干部的解聘程序。

1、综合分析。院党委办公室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经综合分析,

认真研究,提出拟解聘干部名单。

2、组织考察或调查。对需要进一步考察或调查核实的,由党办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考察组或调查组,进行专项考察或调查,并听取被考察或调查人的意见和申辩,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是否解聘干部的初步意见。

3、讨论决定。院党委召开扩大会议,综合考察、调查情况以及本人申辩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解聘干部名单。

4、领导谈话。对解聘干部由院党委领导进行谈话。

5、如被解聘人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解聘后按实际岗位执行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可以自行提出辞职。辞职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岗的,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院党委可以直接对其进行交流或调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干部,要由学院审计部门在转岗、解聘、辞职前进行审计。

五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中层干部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聘任工作进行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并受理有关干部聘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实施。

附:《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标准》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标准

1、德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言行一致,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工作中抢挑重担,责任心强,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共事好。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有责任心,不计较个人得失,团结共事较好。

基本称职:能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才干,但工作中考虑个人得失较多,接受任务爱讲价钱。处理问题回避矛盾。工作中爱感情用事,情绪时有波动,不利工作和团结。

不称职:政治观念不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个人主义严重,争名争利,挑拨事非,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私心重,玩心重, 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

2、能

优秀:勤奋好学,知识面宽,本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较强,有独立处理问题和指导下属的能力,解释问题有说服力,能熟练地起草难度较大的文稿,有较强的领导组织才能和语言表达能力,工作中办法和点子多,有独到的见解并善于协调。

称职:能自觉地钻研业务,知识面较宽,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问题,解释问题比较有说服力,能较熟练地起草专业文稿,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工作中有较多的办法和点子。

基本称职:能钻研业务知识,较胜任本职岗位,业务水平一般。指导下属能力较弱,没有说服力。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弱,起草专业文稿质量较差,时有差错,决策不果断。

不称职:不重视学习,凭经验办事,缺乏钻研精神,本职业务知识贫乏,处

理问题吃力,难以指导下属,解释问题缺乏说服力,起草一般文稿有困难,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工作墨守成规、独断专行,协调能力差。精神不振,不思进取。

3、勤

优秀:工作勤奋,积极主动,一丝不苟,任劳任怨,勇于克服工作中的困难,不甘现状,敢想敢干,有开拓精神,改革意识强,行动迅速。

称职:对工作负责,积极肯干,有一定的进取心,能够克服困难,有一定的开拓精神,拥护改革,并有实际行动

基本称职:对工作能够负责,但不够积极主动,能完成任务,拥护改革,但开拓精神不强,有时谨小慎微。

不称职:责任心事业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重担推给别人,不能正确认识改革,因循守旧,不敢碰硬,工作无起色。

4、绩

优秀:承担任务饱满,分管工作量大,工作效率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工作任务,与时俱进,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质量优异,成绩突出。

称职:承担任务充实,分管工作量较大,工作效率较高,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好。有一定的处理问题能力。

基本称职:任务量一般,工作时间不紧张,工作效率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较差。处理问题反映慢、办法少。

不称职:任务量较少,工作松散,玩忽职守,不能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工作处于后进状态和明显滑坡。

5、廉

优秀:办事出以公心,一心为学院着想,权为民所用,一碗水端平,自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条例,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从不搞特殊化,时时处处为学院节省资金。

称职:办事比较公正,能够为学院着想,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不搞特殊化,能为学院节省资金。

基本称职:办事考虑个人问题过多,整体利益观念差。作风飘浮,愿评功摆好。有讲排场、比阔气的思想和行为。

不称职:拉帮结伙,以权谋私,有行贿受贿行为,师德师风差,欺上瞒下,损公肥私,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条例。

 

第二篇:中层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中层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所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后备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所中层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和能够担当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建立和完善所人才队伍的结构体系,增强所长远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所中层后备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标准

第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干部的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条 后备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具有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成为科技企业的优秀管理人才和经营管理者。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较强的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谋私利,献身铸造事业,全心全意为职工谋利益。

(五)熟悉科技企业的科研、经营、生产和管理规律,有一定的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锐意进取、开拓务实的精神,善于协调各方面力量。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资格

(一)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作为分管科研的后备干部应具有硕士学位。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中层副职干部,特别优秀和发展潜力大的非中层副职干部也可以列为正职后备干部。

(三)中层副职后备干部应有部门助理工作两年的经历,特别优秀和发展潜力大的非助理人选也可破格列入副职后备干部。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职数与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所学专业应基本覆盖本部门的主干专业,除按上述原则选拔后备干部外,还应注意从德才兼备、业绩突出和善于管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妇女干部以及少数民族干部。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结构与职数原则上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后备干部按照现中层正职领导职数1:2的数量确定。

(二)后备干部要形成合理的年龄、性别、专业知识结构。后备干部要以3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30岁以下的要有一定数量,近期(1—2年)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左右。

(三)后备干部中,专兼职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占后备干部总数的二分之一左右。

第四章 后备干部确定的程序

第八条 确定后备干部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众推荐。召开现任中层领导、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工会支会主席参加的大会,在全所范围内按规定的职数进行推荐。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提出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报所党政联席会审批,考察人选数应略多于后备干部人数。

(二)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小组,对考察的对象逐一进行全面、认真的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群众基础和发展潜力,并对每一名考察对象写出考察材料。

(三)集体讨论。召开所党政联席会,按照干部职数的要求,讨论确定后备干部名单。

(四)专职党务系统的干部可在全所范围内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推荐,经组织部考察后提交所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第九条 要以识才的慧眼、用才的气魄、爱才的感情和聚才的方法,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满腔热情地扶持年轻干部尽快成长,促使后备干部脱颖而出。

第十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应坚持“着眼未来、着手当前、全面培养、突出重点、针对不足和因人而异”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培养的主要措施

(一) 有计划地组织后备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基本政治理论素养。

(二) 有计划地组织后备干部学习管理科学、领导科学的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扩大知识视野。有条件的可送他们到有关大学、党校或赴国外考察、进修。

正职后备 干部两年要有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学习。

(三) 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到困难较多的岗位或单位去工作,以加强锻炼,增强与职工的思想感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

(四) 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换岗交流,对后备干部通过转换角色、调整分工、处理复杂问题等来提高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促进干部全面发展。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调整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后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和结构的不断完善,后备干部队伍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滚动管理,所和各单位每年对后备干部在年度考察的基础上酌情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年度考察时进行调整:

(一)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对自己要求不严的。

(二)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健康状况不佳,不宜担任更繁重工作任务的。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更能发挥作用的。

(五)相容性较差,缺乏全局观念的。

(六)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的。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

(一)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暖昧,经不住考验的。

(二)在经济、生活作风方面违反党纪国法,受到纪律处分的。不能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伸手要钱、要官、要名的。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应保持一定的常数,出现空缺和发现优秀人才时,应随时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今后提拔干部,原则上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所党委组织部应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将后备干部的登记表及历年考察、培养、锻炼和学习情况整理存档,作为提拔使用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选拔后备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按干部工作回避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后备干部的情况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组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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