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政治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3..国家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

4.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是中国共 产 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带有中国历史特点、反映中国革命过程中阶级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政权形式。

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7.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各种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8.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全面地独立地行使统治的国家机关。

9.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待命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

11..选举:即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12..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13..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14.一人一票制: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15..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6.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7..秘密投票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18..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1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20.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国家元首:是国家的对内对外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22.虚位元首:议会制国家,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只行使国家元首的

职权,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称之为“虚位元首”。

23..集体元首:由法律地位平等的二人以上同时担任。

24..勋章:是国家授予有重大功勋的人以表示崇高荣誉的证章,勋章的名称、等级及授予办法,由国家的法律规定。

25.特赦:是赦免的一种,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执行。

26.大赦:是赦免的一种,指免除罪犯的刑罚,犯罪行为不予追诉,或撤销已提起的刑事追究,大赦可行于法院判决前,也可行于法院判法后,可使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完全消灭,不再存在前科。

27.战争状态:通常指从宣战或战争事实上爆发后,到签订和约时为止,由交战国之间的敌对关系所形成的状态,战争状态下,交战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即告结束。

28.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关于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规定,是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一般由政府签订,有些条约需要由签约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批准后才能生效。

29.协定:是国家间为规定专门问题或解决临时性问题而缔结的有效期较短的契约性文件,缔结的手续较为简单。

30..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可以在其权限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全国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31..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的机构。

32.政府领导体制:是实现政府职能和各项政府管理制度的操作规范和科学程序,是连接政府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现行政府领导体制,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体制决定的。

33.行政首长负责制:指行政首长在的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在集体讨论和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具有个人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力,同时对行政工作负全面的和最终的责任。

34.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35.政府扩大会议:是地方政府为了便于传达政策,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联系政府内外的干部群众,推动工作起见而召开的会议。

3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又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或监督指导关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时,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7.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执行各自政治职能过程中所表现的各种关系体制。我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38.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国家干部的管理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关系,包括干部的选拔、作用、培训、考订、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内容。涉及到干部管理体制,即干部管理机构和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干部路线、政策等。

39..民族区域自治:是毛泽东和中国共 产 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纲领,具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建立的地方政权,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它是我国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主要标志。

40.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和任务,是从保护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出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法律和现实为依据,按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处理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法规。

40.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关于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条例;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条例。

42..一国两制: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概括,就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也就是说,在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43.陪审制度:是香港最高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由陪审员参与庭审并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44..律师制度:是有关律师的种类、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从事业务的方式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组织及纪律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

45..职位分类:就是将行政机关中的所有职位按其业务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大小、繁简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等因素,予以分门别类,评定等级,确定名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职位规范。

46.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47.公务员的考核: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依据的人事管理过程。

48.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德才情况,提高作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具体地讲,就是把公务员由原来的职务调任另一职责更重的职务。它意味着公务员在行政部门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增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

49.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50.公务员的辞职:是指根据公务员本人愿意,依照法律规定,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离开国家行政机关,脱离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51..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法定管理权限,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

52..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

53.司法制度:是与国家立法制度、行政制度相对称的概念,是司法系统内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称,是具体实施、执行、落实国家司法权力的制度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

54..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织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5..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6.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

57..法官制度:又称法官的人身制度,系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惩、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58.检察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及其活动原则的制度总和。

59..检察权:是提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60..执行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及执行法院判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对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1..公诉:就是将刑事案件由公诉机构提交法院,并向法院陈述起诉理由,由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定罪或量刑,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是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62.侦查:特指刑事侦查,即刑事诉讼听一个特定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

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63..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领取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64..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是对我国专职律师数量不足的一种补充。

65.特邀律师:是指那些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并长期从事经济、科技工作,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应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离退休人员。

66..国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

67..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执业机构,目的在于克服律师体制的弊端。

68..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的律师事务所。

69.军事制度:是指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各种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的组织体制、兵役制度、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一般由国家及其军队制定,用法律、法规、条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颁发。当代中国的军事制度,是由中国共 产 党创建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70..军衔:是指国家根据军人的职位,军事、政治和专业素质,资历、贡献以及军兵种或勤务区而授予每个军人的用以表明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一种衔称。

71.军衔制度:是指以国家法律条件形式规定的,表明国家武装力量中自最高统帅至最末一级士兵的完整的军事等级的军阶制度。它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两个组成部分。

72.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它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73..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它包括三个方面: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

74.义务兵役制:亦称征兵制,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

75.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维护其阶级(或阶层。政治集团)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组织,它是阶级的组织,是阶级的最积极最活跃的一部,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76..政党制度:是指政党领导或控制国家政权,干预政治的一种制度的统称,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77.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78..中国的民主党派:指的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三大敌人的爱国民主运动,并积极响应中国共 产 党的号召,筹备并参加为创建新中国而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党派和政治团体。

79..政治协商制度:指的是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无党派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80.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律的实施,重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81.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82..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83.社区:可以理解为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我国城市社区以是街道和居委会为基本单位,

农村社区以乡村为基本单位。

84.社区服务:就是在政府的倡导下,发动社区成员通过互助性的社会服务,就地解决社区的社会问题。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3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 “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 “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

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

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

务的重要内容。

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 “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9) “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

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倘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

10) 风险移转: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1)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

12)《华沙——牛津规则》:19xx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该协会19xx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13) FOB: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4)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15)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16)支票: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17)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18) 汇付: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9) 托收: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卖方根据#5@p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20) 付款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1) 承兑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

22)信用证: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的得名,是因为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23) 反倾销: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24) 反补贴: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25) 国际技术转让:即跨国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

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

国因素,或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26)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27)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的协议。

28)专利技术: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技术有三种: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29) 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目前各国 专利法都以发明作为专利权的主要保护对象,但同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30)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31) 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公开过并可转让又未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包括产业性技术知识,也包括商务性技术知识。

32)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33) 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34) 排他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35) 普通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这种许可合同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受方采用这种许可合同所支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许可合同便宜得多。

36)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合同也称“从属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

37) 不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

38) 交换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这种许可合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39)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接受工作成果、取得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40)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 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 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 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 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 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 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 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 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55)证券上市:公开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叫做证券上市。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发行人的资本、盈利或分配和股息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56) 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57)杠杆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杠杆租赁的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58) 转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它涉及两个独立的租赁合同

59)回租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将自 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的一种租赁形式

60) 卖主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61) 营业合成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基本租金,其余部分租金则根据承租人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因此,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的数额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

62) 项目融资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司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以项目公司的收益作为支付租金的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租赁融资的抵押,并可能为出租人设定其他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

63) 经营性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64) 维修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租金中包括出租人的服务费,所以总的租进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

65) 综合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通常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方式。

66)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

67)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68)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69)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70)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71)免税制: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72) 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3) 扣除制:是某些国家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但却不能像免税制和抵免制那样地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74) 减税制:是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75)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种特殊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76) 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综合性的协定和单项性的协定。在其他税种方面,有关于遗产税和增与税的国际协定,也有关于关税的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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