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保育:成人为幼儿的生存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给予照顾和养育,以保护和促进幼儿正常发育和良好发展。

2、表象:经历过的事物在头脑中再现的形象。根据加工创造的程度,表象可分为记忆表象和想像表象,也可分为具体表象和符号表象。

3、分离焦虑:主要指婴幼儿与母亲或其他照管人分离时,面对陌生的环境而产生的紧张情绪和不安行为。

4、常规:幼儿在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各种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

5、社区幼儿教育:指在我国以学前儿童及家庭为对象开展地各种形式的优生、优育、优教活动,目的在于尽可能使社区内所有学前儿童获得良好的教育与发展。

6、儿童观:对儿童的看法、观念和态度的总合。

7、杜威:1859年生于美国的柏林顿,自幼受到良好的教育,1884年在霍普金斯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并于1896年创立了第一所实验学校,开始在学校中实施其教育思想。他是20世纪最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之一。

8、蒙台梭利的自由原则:蒙台梭利认为,建立合乎科学的儿童教育,就是让儿童获得自由,让儿童的天性得以自然表现。这就是自由的原则。

9、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10、整个教学法:是指陈鹤琴先生提出的幼儿园课程观点。他批评当时小学和幼稚园的分科教学法,强调以幼儿经验、身心发展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作为选择教材的标准;反对实施分科教学,提倡综合的单元教学,以社会自然为中心、主张游戏式的综合性教学方法。

11、白板说:是指主张认识来源于经验的一种哲学思想。西方哲学家用它来比喻人类心灵本来状态像白纸一样没有任何印迹。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洛克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蜡块说,认为人出生时心灵像白纸或白板一样,人的一切观念和知识都是外界事物在白纸或白板上留下的痕迹,最终都源于经验。

12、恩物:是福禄倍尔为儿童设计的一系列活动玩具材料。根据自然界的法则、性质、形状等,恩物用简易明白的物体制成,作为人类了解自然、认识自然的初步训练。

13、幼儿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专门研究3~6岁幼儿的教育,并探索其特点和规律。

14、综合性原则:指在课程设计和教育活动时,必须以儿童身心的均衡发展为最高目的,围绕着某一主题或方面,以儿童的直接经验和实际生活为基础,配合其能力、兴趣和需要,尽量在课程和活动中促进儿童多层次、多角度、多学科的发展。

15、现代儿童观:指现代人们对儿童的认识。儿童是与成人平等的、独立的、发展中的个体,社会应当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尊重他们的能力和个性,应当为他们创造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16、幼儿园全面发展教育:指以幼儿身心发展的现实与可能为前提,以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为宗旨,并以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方法、手段加以实施的、着眼于培养幼儿基本素质的教育。

17、幼儿体育:指幼儿园进行的、遵循幼儿身体发育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增强幼

儿体质,保证幼儿健康为目的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18、蒙台梭利教学法:指意大利学前教育家蒙台梭利提出的一种非常实用的、操作性极强的、完整的教育体系,是全面提升儿童素质,发展儿童潜能的教育方法。她巧妙地利用儿童自身的成长要求,在不损害儿童的自由与快乐的前提下,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的任务是激发和促进儿童“内在潜力”的发展;教师和父母必须认真研究、观察儿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在儿童自由与自发活动中,帮助他们获得身心发展。

19、发展适宜性:指学前教育方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现有儿童发展研究成果,为每名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适合其个别差异性的课程及教育教学实践。它包括:一是年龄适宜性;二是个体适宜性。

20、幼儿智育:指有目的、有计划地让幼儿获得粗浅的知识技能,发展智力,增进对周围事物的求知兴趣,“学习如何学习”,并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教育过程。

21. 结构游戏:指儿童利用各种不同的结构材料,经过手的创造来反映周围现实生活的游戏。

23.保育员:是在幼儿园中主要负责幼儿的卫生保健、生活管理的人员。国家规定:保育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够履行幼儿保育员的职责。

24.工作记忆:是指在短时记忆过程中,把新输入的信息和记忆中原有的知识经验联系起来的记忆。在幼儿期随年龄的增长,工作记忆的能力越来越高。

25. 创造想像:是根据自己的创见,独立地构造新形象的过程,具有首创性、独立性、新颖性等特点。

26. 理智感:是人所特有的情绪体验。这是由是否满足认识的需要而产生的体验,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高级情感。

27. 性格:是指表现在人对现实的态度和惯常的行为方式中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性格的特点包括对现实稳定的态度、惯常的行为方式。

28.幼儿心理学

是学前教育领域一门新兴学科,是幼儿教育与心理科学结合、幼儿教育走向科学化的产物,是运用心理学原理探索幼儿学习与教育规律的一门心理学的应用学科。

29.认知策略

个体对自身的认知加工过程进行内部调节与控制的能力。

30.元认知

个体能够有计划地监控成功学习以及修正错误的认知。

31.学习关键期

最初是由动物心理研究实验提出,指个体早期生命中一个比较短暂时期,在这个时期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个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将会很少甚至没有。

32.先行组织者

先于学习任务本身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要比学习任务本身有较高的抽象、概念和综合水平,并且能清晰的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新的学习任务相关联。

33.顿悟

动物在遇到难题时,可能审视相关条件,考虑一定行为成功的可能性,解决了问题,这种突然豁然开朗的心理现象就是顿悟。

34.习得性无助

个人经历了失败与挫折后,面临问题时产生的无能为力的心理状态。

35.心里练习

同身体练习相对,仅在头脑内反复思考动作技能的进行过程的练习形式。

36.概念同化

在学习前人已经形成的概念基础上通过下定义方法来掌握新概念。

37.功能固着

一个人看到某个制品有一种惯常的用途后,就很难看出它的其他新用途。

38.行动模式

也称为认知学徒法,常用于培训情境,强调的是模仿学习和遵循示范,即当学徒。

39.皮格马利翁效应

教师的期望或明或暗地传递给儿童儿童会按照教师期望的方向来塑造自己的行为,罗森塔尔借用古希腊神话中的典故,把这种期望的自我预言效应成为皮尔马利翁效应。

40.自我效能感

个体在执行某一行为操作时,对自己能够在什么水平上完成该行为活动所具有的信念、判断或主体自我把握与感受。

41.移情。

是个体对另一个人产生同感的情绪反应,是对另一个人内在状态的认知察觉。

42.儿童心理发展年龄特征

指儿童在每个年龄阶段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心理特征,是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统一,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也是顺序性和方向性的统一。

43.延迟模仿

当刺激物出现后,不是立即模仿,而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突然出现模仿行动。儿童的延时模仿和表象发展有关。

44.客体永久性

即能够找到不在眼前的物体,确信在眼前消失了的东西仍然存在。在这之前,物体在儿童眼前消失,他就不再找了,似乎物体已经不存在。这是儿童处于智慧的萌芽阶段的标志 。

45.意志

指成人按照预定目的,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

46.性别角色

社会对男性和女性在行为方式和态度上期望的总称。性别角色的发展是以儿童性别概念的掌握为前提的;性别角色属于一种社会规范,是对男性和女性行为的社会期望。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3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 “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 “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

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

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

务的重要内容。

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 “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9) “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

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倘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

10) 风险移转: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1)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

12)《华沙——牛津规则》:19xx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该协会19xx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13) FOB: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4)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15)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16)支票: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17)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18) 汇付: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9) 托收: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卖方根据#5@p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20) 付款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1) 承兑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

22)信用证: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的得名,是因为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23) 反倾销: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24) 反补贴: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25) 国际技术转让:即跨国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

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

国因素,或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26)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27)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的协议。

28)专利技术: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技术有三种: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29) 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目前各国 专利法都以发明作为专利权的主要保护对象,但同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30)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31) 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公开过并可转让又未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包括产业性技术知识,也包括商务性技术知识。

32)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33) 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34) 排他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35) 普通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这种许可合同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受方采用这种许可合同所支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许可合同便宜得多。

36)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合同也称“从属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

37) 不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

38) 交换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这种许可合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39)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接受工作成果、取得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40)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 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 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 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 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 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 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 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 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55)证券上市:公开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叫做证券上市。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发行人的资本、盈利或分配和股息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56) 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57)杠杆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杠杆租赁的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58) 转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它涉及两个独立的租赁合同

59)回租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将自 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的一种租赁形式

60) 卖主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61) 营业合成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基本租金,其余部分租金则根据承租人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因此,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的数额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

62) 项目融资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司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以项目公司的收益作为支付租金的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租赁融资的抵押,并可能为出租人设定其他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

63) 经营性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64) 维修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租金中包括出租人的服务费,所以总的租进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

65) 综合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通常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方式。

66)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

67)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68)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69)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70)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71)免税制: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72) 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3) 扣除制:是某些国家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但却不能像免税制和抵免制那样地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74) 减税制:是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75)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种特殊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76) 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综合性的协定和单项性的协定。在其他税种方面,有关于遗产税和增与税的国际协定,也有关于关税的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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