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明确全省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整理、汇总、质控、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要在20xx年底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原则上省级有3-5名,市州级有2-4人,县级1-2人。信息科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涉及计划生育中期引产的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置。要安排妇幼卫生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培训和新年报软件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二、明确全省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内容

今年,各地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儿童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由

各地在6月10日前上报需用数量,全省统一印制,按成本价购买下发。“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卫生合作项目信息由各级项目办公室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质控、网络直报及考核等工作。

(一)全省统一使用的新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包括本省报表4种,国家统计局批准、卫生部印发的国家报表6种,共计10种。分别为江苏省围产儿情况调查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调查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调查表、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调查表及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婚前保健情况调查表等。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1.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记录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2.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全省妇幼卫生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14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向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甘肃省村级妇幼保健工作报表”,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14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甘肃省围产儿情况调查表、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调查表、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调查表及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上报甘肃省妇幼卫生年报及有关调查表至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要每年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并上报所有甘肃省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省妇幼保健院,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

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四、实行孕产妇及儿童死亡评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级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村医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卫生院,乡卫生院登记留底,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机构。

2.发生在社区、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的死亡和缺陷儿,由各机构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及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州)妇幼保健机构。

4.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情况每年协助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1-2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市(州)死亡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缺陷儿报告卡进行审核,每年上报一次至省妇

幼保健院。

5.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协助省卫生厅组织1-2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对所有报告卡进行审核整理,结合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进行分析,并按要求上报“降消”项目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至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三)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市、县两级要创造条件开展围产儿及儿童死亡评审。

 

第二篇: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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