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经理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营业经理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营业经理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是资本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从20xx年5月开始推行营业经理制度,这是加强基层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内部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形式。

一、营业经理制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对实施营业经理制以来情况的调查,我认为营业经理制在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即营业经理由联社统一选聘、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赋予了营业经理监督权、重要业务审核权、重大事项报告权等基本职责,为广大会计人员充分履职和施展才华提供了一个平台。

二是建立了“两项机制”,即建立了对营业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和营业经理制的长效运行机制。根据省联社营业经理管理办法,辖内各联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了对营业经理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机制作用,增强了营业经理的风险责任意识,有效规范了日常工作行为,建立了营业经理履职的长效机制。

三是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会计职能实现由简单核算向优化服务、防范风险方面转变,会计监督实现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会计工作实现由局部向全局转变。营业经理制实施以后,受委派的会计人员按照赋予的各项职责,重点加强了对内控、信贷、结算和操作流程规范化等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使得各项基础工作质量得到提高,保证了各项业务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以业务监督方面为例,营业经理督促社内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认真核对信贷文本资料的齐全性、借款人取款时有效证件的

一致性、监督贷款发放程序、杜绝办理各类违规违纪贷款,督促社内人员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加强印章、密押、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等,促进了基层社办理日常业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是完善了“四项职能”,通过实施营业经理制,进一步完善了营业经理对基层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指导、规范、服务、监督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了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充分发挥了案件防范的“防线”作用,构建了案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提高了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员工按制度办事、按流程操作意识得到明显增强,省联社各项管理制度在基层社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制度执行力得到加强,规范化建设得到推进,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此外,由于营业经理变事后监督为柜面人员日常业务操作行为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了基层内控“防护网”,做到了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有效制止和防范了各类操作风险的发生。

五是突出了“五个效果”,一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操作风险。二是通过明确营业经理职责,建立奖罚激励机制,明显增强了营业经理的责任心,保证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通过制订营业经理末位淘汰机制,使营业经理不断加强对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有力地促进了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进一步优化了营业经理队伍结构。四是实施委派制后,营业经理代表县联社行使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监督,督促信用社经营管理规范化、合法化,并且参与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促进了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五是规范化操作流程得到落实。营业经理通过对各项业务进行事前审查审核、事中实时授权复核、事后逐笔勾对复核,督促了规范化操作流程得到落实,有效防止了省流程、逆流程现象的发生。

二、委派营业经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营业经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人员配备不够到位、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独立性不够到位、综合素质不够到位、责权利不够到位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网点人员配备不够到位。一些配备4—5人的营业网点,由于人员配备不够,导致一些营业经理既是生产者,又是监督者,既要处理日常柜面事务,又要装订凭证、打印、整理资料、对账,上报联社下发的各类会计、统计报表,承担信用社分配的揽储任务和对网点柜员的业务辅导培训工作,对其他柜员办理的每笔业务无暇逐笔进行事前及事中监督,更没有精力去指导监督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到位,使委派营业经理的监督服务管理职能被削弱。

(二)员工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部分员工工作上过分依赖营业经理,事情无论大小都要经过营业经理,无形中增加了营业经理的日常工作量。二是营业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受种种因素影响存在碍于情面问题,对发现的一些问题不敢或不愿直接指出。三是部分基层社少数员工对营业经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营业经理是联社委派下来监督其业务行为的,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对委派营业经理履职存在某种抵触情绪,工作上不予配合,或给委派营业经理出难题,有的甚至认为营业经理履职是在故意刁难,造成营业经理在信用社孤立,使得营业经理工作难以打开局面。

(三)工作独立机制不够到位。虽然目前营业经理实行联社统一委派、统一考核的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但由于营业经理属委派工作地的信用社编制,受基层信用社负责人领导,“身份”却是联社下派的监督人员,这种双重身份和从属地位使营业经理既要处理好与联社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与本网点负责人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这种现状使得一些营业经理在某种程度上难以有效实施监督职权,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四)个人综合素质不够到位。营业经理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委派效果,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对营业经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营业经理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现有的人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和理论学习,业务技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缺乏综合分析能力,特别是对信贷和其他专业了解程度不够,制约了营业经理制的全面有效实施。

(五)责权利的关系不够到位。一是营业经理与派驻社利益关系未能完全切断。营业经理名义上是县联社向基层社委派的会计主管,但其工作业绩仍与派驻信用社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二是营业经理自主权利得到落实,但与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还未完善。三是县联社对营业经理没有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缺乏业绩评判措施,奖励与处罚不对等,影响了营业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加之工作量大以及考核方面的压力,使得一些营业经理存在畏难情绪,甚至一些营业经理不愿主动担任营业经理工作。

三、问题形成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形成,通过调查,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网点人员配备不合理。目前大多数网点人员配备上,形成市区网点人员多,郊区、农村网点人员少,使基层网点出现“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现状,造成基层网点人员不足,营业经理长期处于“打杂”角色,无暇履行职责,无法保证正常休息,严重影响生活秩序,工作方面容易夹杂负面情绪。

二是经营监督关系不到位。联社没有很好地执行省联社关于营业经理不参与本网点业务经营绩效考核的规定,营业经理为了自身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难以避免失去有效监督。

三是利益关系协调处理难。当营业经理认真履职时,往往与信用社利益有冲突时,造成与主任、员工关系处理难,造成营业经理“孤立”。

四是培训的内容不够全面。实施营业经理以前,信用社会计的工作职责以财务会计核算为主,而担任营业经理后,除履行财务会计核算,还要加强对信贷工作的监督,由于大多数营业经理未从事过信贷工作,加之也没有对营业经理进行信贷业务系统培训,使部分营业经理对贷款工作不清楚其流程和规定,履行贷款审查、监督职责显得力不从心。

五是独立机制未真正落实。在对营业经理的考核中,有部分绩效在当地信用社,往往在履职时偏重信用社自身的利益,加之一些人员偏紧网点营业经理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兼职办理对外业务,无法顾及自身主业,也容易造成履职不完全到位。

四、完善营业经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实行营业经理制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对农村信用社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农村信用社而言,实施营业经理制是一项基础性和探索性的改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加以完善。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营业经理工作。充分认识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对农村信用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为营业经理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首先在营业经理选拔上,联社要选择那些人品正直、原则性强、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熟、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充实到营业经理岗位上。其次委派和受派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营业经理开展工作,联社对营业经理履职要给予营业经理更多的自主权,及时解决营业经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其履职提供坚强的后盾。基层社要把营业经理履职作为规范业务经营,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接受营业经理的监督,为营业经理大胆履职创造条件。三是对人员偏少的网点,联社要积极整合人力资源,使营业经理能够全身心地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二)强化培训力度,提高营业经理队伍素质。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不断发展,新业务种类的增多,需要营业经理及时了解和熟悉新业务知识。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营业经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真正成为德才兼备的会计管理人才,为农村信用社的高效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发挥作用,从而逐步打造出一支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较高的职业道德水

准、娴熟的业务技能、较强的监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能为农村信用社发展保驾护航的营业经理队伍。与此同时,联社要建立营业经理后备人才储备库,以备人员缺乏时进行替补,确保营业经理工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加强履职管理,发挥营业经理监督效能。一是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营业经理要与委派信用社或联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联社财务、稽核部门年终负责检查落实。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营业经理要对基层信用社违规违纪行为大胆抵制,抵制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县联社。二是要实行营业经理责任追究制。如果营业经理失职,使违规违纪行为“一路绿灯”的话,要追究其责任,若该上报而未上报,隐瞒真实情况和歪曲情况者,要从严惩处。三是要建立营业经理考评制。县联社要根据营业经理的工作实绩、职工评议和领导评定,对其进行年终考核,对严格把关,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勇于抵制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及时更换。四是实行营业经理工作例会制。县联社要定期主持召开营业经理月季例会,及时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并对营业经理进行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指导。

(四)强化委派权威,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营业经理制是一项新事物,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态势。作为营业经理,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提高业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要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影响甚至干扰受派单位的正常经营工作,也不能应付了事,甚至一团和气,放弃监督。受派单位要全力支持营业经理的工作,为营业经理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后续管理,确保营业经理实施效果。一是加强对营业经理的监督,不定期组织异地短期换岗,以制度和管理办法约束和监督其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加强对营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实行责任追究制。三是完善营业经理的淘汰

机制,体现能上能下,择优录用的用人制度,对现职营业经理形成竞争压力。定期对营业经理履职情况、网点经办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营业经理的工资挂钩,考核兑现。四是要建立明晰激励机制,重用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营业经理,从制度上吸引更多的会计人员从事营业经理工作,让大家以当营业经理为荣,实现营业经理责权利的统一。

 

第二篇:关于##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2

关于##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下半年)

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按照今年工作要点安排,下半年,我院又一次开展对##情况大考察活动,活动中得到了环翠公安分局和工业新区公安分局的大力支持,现将考察的情况报告一下:

  一、##的基本情况

我院监所检察科与环翠公安分局对环翠区辖区桥头、温泉、望岛、竹岛、孙家疃、菊花顶、北沟、鲸园、城里、羊亭、张村、边防12个派出所,工业新区公安分局对的辖区草庙子、汪疃、苘山三个派出所,对各自##人犯监管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与监管人员进行了座谈,同时到威海市监狱驻狱检察室对辖区内暂予##人员进行了核实。

以上半年考察为基准,到今年下半年考察为止统计,目前,威海市环翠区及工业新区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人数280人,其中缓刑183人(占总人数的65.4%),假释89人(占总人数的32.8%),暂予##6人,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人。矫正对象遍布环翠区及工业新区16个乡(镇)和街道办,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9岁;犯罪涉及罪名28个;所判刑期最短的处拘役4个月缓6个月,最长的处死缓后假释,其中20##年底前届满83人,20##年底前届满126人,20##年底前届满38人,20##年底前届满22人,20##年底前届满9人,20##年后届满的2人,转出本院辖区14人,收监4人,暂予##期间死亡1人。全部##罪犯由16个派出所监管。

从考察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考察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工作档案,五种##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基本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也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绝大多数##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另一方面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有些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如不及时宣告、不及时移送有有法律文书、脱管、漏管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

二、目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各自为政。

2、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一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处罚。部分##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察意识差,不及时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受情况询问或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始终未到派出所报到,还有的##罪犯个别不服从管理。公安干警也有畏难情绪,他们辛苦破案判决后案件又回到自己辖区,很多时候##人员不想让周围的群众知道自己是##人员,很不配合执法监督部门的定期谈话,案子办来办去最后落实的还是基层派出所;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成为事实上的不执行,责任追究的欠缺使得部分##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

  三、做好##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主体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主体为公安机关。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这就造成了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脱节或重复管理等问题。

根据当前实际,在法律和政策未作出新的规定前,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运行模式开展工作,即公安机关继续搞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2、严格依法适用##刑罚方式。人民法院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予##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以及随意司法。主张建立减刑、假释公安、检察院听证程序,假释考察回访制度等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必要时一是建立庭前考察制度,可由司法、基层派出所、检察院共同承担进一步增强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案件工作效果;二是在取保候审阶段的申请保外就医的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申查材料的核实最好由检察院、公安法医全部介入监督,因为到社会上以后,主要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督的是检察机关,而法院只管判决,这样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不能彻底掌握该类人员的具体情况,造成漏管。

 3、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是当前##工作最大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尽量解决##罪犯接收难、监管执行难以及收监执行难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程序,完善交接手续,及时交付执行,有效纠正交付脱节现象。针对当前在缓刑交付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公检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一是要制作统一、规范的格式工作文书,完善交付程序,规范交付执行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采取宣判时通知执行机关派人到庭交接或者将已决罪犯直接送交执行机关等方式,以确保交付衔接到位。

  4、强化##监管工作。执行机关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的,执行机关应坚决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的##罪犯,要依照规定及时实施上网追逃。要依照规定逗硬实行考核奖惩制度,促使罪犯自觉积极接受改造。

5、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关规范##监管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罪犯执行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年要对监外情况进行抽查,从严治理脱管、漏管现象,督促对严重违法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三是严格依法查处##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6、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于##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根据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区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使##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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