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办法(二稿)

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估价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估价对象的合理价值,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需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的,适用本办法。

评审结论作为资质申报、信用评级、表彰奖励、行业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监督工作,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部门)具体承担评审工作事务。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独立作出评审结果;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报告评审结果综合评定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省厅纪检部门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推荐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评

审标准”执行。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前,应向评审部门申请报告评审,取得评审结论。

第七条 估价报告均需在“安徽省房地产估价诚信管理平台”内备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视为估价报告不合格:

(一)电子备案报告与原始报告不一致;

(二)报告中的内容与诚信平台填报信息不一致;

(三)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报告。

第八条 申请报告评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绩达到申请资质标准;

(二)估价报告备案及时、准确、规范;

(三)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行为;

(四)无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之行为;

(五)近一年估价报告评审无不合格记录。

第九条 报告评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估价机构通过“安徽省房地产估价诚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

(二)受理。评审部门应在网站公示申请机构信息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审核。不符合的,应予7日内一次性告知。

(三)评审。经审查,申请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部门在诚信管理平台中随机抽取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部门从全省房地产估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在30日内作出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定,7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四)公告。评审部门将评审结论在网上公告7日,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条 评审结论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当在表决记录中注明。

评审结论应当明确、具体。评审结论根据报告评审得分结合诚信记录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基本合格需要整改(60-70分)、不合格(低于60分)五种。

基本合格需要整改的,评审部门应建议行政许可机关暂定其原资质一年,一年后重新评审,仍不合格的,降级处理;不合格的,应建议行政许可机关按下一等级核定资质。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评审部门应建立估价报告定期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报告抽查结果为良好以上,一年内,符合资质许可条件时可直接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形成的档案资料评审单位应当保密保存三年,主要包括:

(一)估价报告;

(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文稿和分别提出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讨论、表决记录;

(四)评审结论;

(五)公示、公告材料等。

第十五条 评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报告评审费。评审费用于支付评审业务所需的各项支出和专家报酬。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选拔采取考试产生和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推荐产生两种形式,选拔考试由评审部门组织,定期开展。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规程、评审标准,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秉持职业道德和专业信仰,自觉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商业秘密保密等制度,不利用评审权谋取利益;

(三)接受委派对报告评审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与交流。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出具估价报告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

(二)与出具估价报告的机构同属一个机构,或者从该机构离职尚不满3年,或者与该机构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抽取的专家同属一个估价机构,或者专家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专家库中除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不能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1

房 地 产 抵 押 估 价 报 告

估价项目名称:武汉市翔星建材销售中心房地产 委托方:武汉市翔星建材公司 估价方:湖北中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贷款银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估价人员:贺路 张昊

估价作业日期:二○○九年六月六日至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估价报告编号:中信估字(2007)DY第060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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