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6]156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禁止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咨询、勘察、设计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不同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

设计,应按低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四、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咨询、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审查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吊销资质。

五、《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

1、《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2、《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二篇: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

(试行)

国家林业局

20xx年6月

l总则

1.O.1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简称《编制规定》)及有关林业法规和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可参照国家和本规定执行。其中,营造林项目设计,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工业

项目建设内容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当设计合同对初步设计深度另有要求时,初步设计审查应同时参照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4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书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四个方面。深度要求严格遵循《编制规定》。

1.0.5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l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2符合林业发展总体建设规划。

3有效促进和提高林业综合效益。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1.O.6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审查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的技术

性审查。

1.0.7初步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审批或使用。

2审查程序与主要内容

2.O.1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函件(正式公文,原件)3份。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均为原件)5套。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凡涉及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初步设计,应同时附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项目土地、房屋使用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土地的,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复印件);需征地或租地的,应附土地(林地)使用协议(合

同)(复印件),以及土地所有方的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复印件);涉及城市用地的,应同时附(出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方案阶段的审查意见和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涉及林业用地且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涉及利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附矿产资源批准书(复印件)1份。

8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应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l份。 9需进行地质勘探的,应附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i份。

10若为多家有设计资质单位联合设计,应附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5套;若为境外设计,应附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5份。

11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国家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2.0.2初步设计文件预审

1审查部门(单位)接到上述齐全材料后,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预审。

1)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和内容是否相符。

2)初步设计是否按《编制规定》要求签盖行政章、出图章、注册执业资格章及职签。

3)检查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是否在可研报告批复范围之内。如发现与批复相悖,退回文件,由申报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后再重新申报。

4)检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编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0.3初步设计审查

1通过初步设计文件预审的项目,审查部门(单位)应及时安排审查。

1)大中型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并阅研文件。

2)内部初审。

3)确定并落实审查会议时间、地点、与会单位和人员。

4)正式审查。

2正式审查一般以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部门(单位)主持,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由专家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主要审查内容

1)勘察设计是否执行了国家现行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特别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省(区、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3)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林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4)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5)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6)采用的重大技术或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7)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8)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等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10)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编制规定》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11)各专业审查部门(单位)(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安保、供电、煤气、自来水、通讯等)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12)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是否注明,是否合理。

2.O.4后续工作处理

1审查会后,审查部门(单位)应将会议通过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

2建设单位应抓紧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提交补充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调整),并送审查部门(单位)。 3审查部门(单位)对补充初步设计文本进行复核(复审)。

4以上工作达到要求后,审查部门(单位)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正式批复初步设计。

3附则

3.0.1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单位)和主要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对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行性负责。 3.0.2受委托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中介机构和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结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出现因设计成果造成社会、生态、经济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设计(咨询)资格。

3.O.3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资质,对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O.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3.O.5初步设计审查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