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标准

(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2.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企业申报程序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由建设厅初审后全部报建设部审批。

2.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申报,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全部报建设厅审批。

3.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4.企业申请的资质批准后,应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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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2.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

3.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4.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企业申报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建设部格式文本)(见另一文件)

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附件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3.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说明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复审,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及Word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

2.附件材料、代表项目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

3.附件材料必须按照上述1~13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填报的项目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如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申请机构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4.所有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请资料不退还。

5.申请资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第二篇: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监管,特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

二、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动态检查、考核。

三、资质动态考核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二)企业专职人员(提供岗位资格证书、社会保险、人事代理或劳务合同)、注册造价师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的要求;

(三)近三年代理项目业绩情况,本年度业绩应包括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情况;

(五)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情况;

(六)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活动是

否进入有形市场;

(七)企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等市场行为情况。

四、动态考核结论及有关要求

(一)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全部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等级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并限期改正: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格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均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三)不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依照有关法规降低或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且低于资格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条件未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以上(含三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5.在动态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对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市场的,将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经核实累计4项以上代理项目不进入有形市场、且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20分,限期整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3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3项以上不进入有形市场、且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10分以上的,限期整改,取消其1年招标代理资格、

两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2项以上不进入有形市场、且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7分以上的,限期整改,取消其半年招标代理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企业资质;累计1-2项以上不进入有形市场、且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5分的,限期整改,停止其3个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拒不整改,顶风违纪的,坚决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五)对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限制经营活动,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自资质条件认定或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资质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程序,给予限制经营活动、降级,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理。

五、动态考核方式

(一)书面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考核相结合。

1.绿色通道。对于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工程奖项或省级先进单位,且资质符合标准规定、市场行为良好,没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动态考核实行绿色通道,考核时仅提供资质动态考核表(未备案的业绩还需提供业绩备案书面材料)。

2.蓝色通道。对于资质符合标准规定、市场行为良好,没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动态考核实行蓝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资质动态考核表外,还需

提供资质标准相关的书面资料。

3.黄色通道。对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但不低于80%且其他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或有一般市场违规行为、或发生不良记录且够达不到资质处罚的,动态考核实行黄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考核。

4.红色通道。对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或严重市场违规行为的,动态考核实行红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行政程序,给予限止经营活动、降级或吊销资质。

(二)相对集中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

1.相对集中考核。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企业原则上每年度应接受一次动态考核,并由资质审批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考核栏内。

2.随机考核。对于在日常资质管理、注册人员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有严重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即时考核。

六、按照《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各地在相对集中动态考核时,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分时间段进行。为方便企业经营,凡能通过书面检查考核的,要优先采用书面考核方式,确有必要时可采用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实

行的动态考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七、各地在动态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初步结论及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员、业绩、市场行为等内容)报资质审批部门,经审核后作出正式考核结论,并记录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内,同时在网上公布考核结果供查询。

八、发挥招投标监管部门和造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作用,实行日常管理与资质考核联动。动态考核由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管部门、建筑市场执法部门、注册人员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市场行为及其他情况,资质管理部门在动态考核和日常资质管理中必须充分征求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加强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管理。考核中涉及工程业绩的,招标代理合同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合同,20xx年度未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在动态考核时一并备案。今后,凡未备案的合同原则上不作为资质动态考核和企业晋级的业绩考核。

十、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凡动态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

十一、认真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对资质动态考核中的有关举报、投诉,资质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十二、严格行政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坚持为民服务,不得增加企业负担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廉政纪律。

十三、严格即时清出管理。对于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时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处理。对于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理或隐瞒情况的,将追究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四、充分利用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进行行业分析,及时调整和指导管理工作、调控招标代理市场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要积极配合资质管理部门,沟通和交流协会掌握的行业和企业情况,通过建立企业电子档案,开展市场诚信评价等,动态考核中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六、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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