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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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稽查〔2014〕2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和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时间范围为20xx年全年,包括20xx年度各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及违法犯罪情况,如有需要可上溯。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结合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做好自查。

(二)检查重点

1.公司治理及内控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股东虚假出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见附件1)。

2.业务经营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五假”问题(见附件2、3、4)。

3.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重大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特别是违规将保费转为资本金、存款的真实性、大额存款是否存在质押,以及另类投资风险,特别是投资信托、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见附件5)。

4.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特别是通过不合理的房地产评估和虚假交易虚增偿付能力等问题(见附件6)。

5.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见附件7)。

6.其他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问题(见附件8、9)。

其中,附件1、5、8适用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集团本级,附件1、2、5、6、7、8、9适用于各财产保险公司,附件1、3、5、6、7、8、9适用于各人身保险公司,附件4适用于各专业中介机构,附件1、5、8、9

适用于各资产管理公司。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保险机构自查整改、监管部门督导抽查两个阶段:

1.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xx年12月初至20xx年3月中旬,各公司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处理整改和报告撰写。

2.监管部门督导抽查阶段。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同时,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公司自查整改。20xx年3月至4月,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选取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理。

三、公司自查要求

(一)总体原则

1.全面自查。各公司(包括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制定本系统自查方案时,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自查内容应包括集团、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中介等五大类保险机构的各个管理层级,经营的各个管理环节和风险点,各类、各级机构均要100%自查,自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所要求的内容。

2.鼓励自纠。监管部门鼓励各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揭示存在问题并认真整改。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不回避、不隐瞒。遵循“主动从轻,被动从严”的原则,鼓励敢于暴露问题、率先严格自查自纠的公司。对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效果较好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瞒报、漏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3.强化责任。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公司是自查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整改工作负最终责任,要全程参与自查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亲自审核、督促整改,并签字确认。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自查发现问题(包括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问题)的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力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追究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各公司的总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牵头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机构人员职责,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于20xx年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等信息报送至保监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20xx年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等信息报至当地保监局。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集团开展自查,负责集团本级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子公司应在集团(控股)公司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各子公司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自查整改工作。

2.制定方案。各公司要尽快制定并实施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实施方式、自查内容、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等内容。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进行针对性检查,对涉及多环节的业务要根据资金链条一追到底。各公司要通过这次自查,排除公司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3.督办抽查。各公司上级机构要认真督办下级机构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带队督导,并派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组现场抽查自查情况。要实施三级督查,即总公司要督导抽查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督导抽查地市中支公司,地市中支公司要督导抽查县支公司。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督导1至2家分支机构。上级机构督导下级机构的比例应不低于30%,上级机构现场抽查下级机构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下级机构少于8家的应全面覆盖。

4.整改处理。各公司要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不同业务条线分别进行整改。对制度机制和经营管理存在漏洞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对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自查报告报送

1.报送时间及方式。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xx年3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向保监会报送报告及报表(具体报送清单详见附件11)。各公司原则上以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核对、汇总数据后向保监会报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统一报送。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当地保监局报送自查报告及自查情况表。

各公司应及时从保监会外网下载电子表格,并对照附件1至11要求如实填写数据。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监局通过保监会公文传输系统报送材料(含电子版),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当地保监局要求报送材料,同时通过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报送中介自查报表电子版。

2.报送内容。报送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及报表两个部分。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公司组织领导、自查范围、自查内容和工作开展方式、督导抽查比例等内容。二是自查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应对照附件撰写要求,分业务条线分别说明自查发现问题、性质、涉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主要原因等(具体撰写要求详见附件)。分析框架为:(1)公司治理及内控。(2)业务经营。(3)资金运用。(4)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5)消费者权益保护。(6)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其他方面。三是整改情况。说明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计划。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

3.签发要求。各公司自查报告及报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分别由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报表。

监管部门将严格审核评估自查报告及报表,对不报、迟报、瞒报、不符合报送要求的,监管部门将退回公司重新上报,视其情节轻重将其列为监管部门重点抽查对象。

四、其他要求

各保监局组织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负责审核评估、重点检查和依法处理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督导统筹考虑,务求实效。20xx年3月20日前,各保监局按照要求

(详见附件4)汇总分析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情况,并向保监会报送辖区自查工作报告及报表。

附件:1.公司治理及内控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2.业务经营(财产保险公司)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3.业务经营(人身保险公司)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4.业务经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5.资金运用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6.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7.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8.信息系统安全性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9.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检查重点、要求及附表

10.自查情况汇总表(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填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机构 “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中国保监会近日召开专题会议,通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下一步专项工作要求,并研究讨论了监管抽查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

一是做好“三个结合”,即统分结合、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统

一。加强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有效整合检查资源。调动公司内审、合规、风控等部门的积极性,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一旦发现犯罪行为坚决移送。

二是做好“三个强化”,即强化问题导向、强化传导压力、强化整改落实。要有基本判断,将能否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对自查反映没有任何问题的公司,要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要深化对专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一把手负责制和压力传导的路线图,通过制度约束保障领导组织体系高效运转,将压力层层传递至各单位。要明确监管处理的政策措施,对政策理解要到位、把握要准确,准确定性、分类整改。要边查边纠、边纠边改。

三是做好“两个运用”,即创新运用检查方法,充分运用检查成果。要以项目带队伍,进一步探索完善交叉检查、异地检查等方式方法创新,各保监局也要积极思考,结合辖区实际创新检查方法。要在抽查过程中加强分析研究,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研究完善监管制度的意见,真正把检查结果转化为管长远、管根本的成果。

会议还充分肯定了20xx年保险稽查工作,分析研究保险稽查面临的新形势。保监会相关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篇: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0]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学会,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

为理顺保险机构与保监会之间的行文关系,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保监会于20xx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总结了保监会成立以来各保险公司与保监会之间的公文运转和处理情况,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就加强公文工作书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认为,公文处理工作反映出一个单位的办事作风、工作质量和运作效率。保险业是一个信息密集的行业,只有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及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将各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规范如下:

一、公文由发文机构名称、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构、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般的公文至少应包括发文机构名称、发文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主题词等组成部分。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上报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

四、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为3至5个,包括公文内容和文种。

六、上报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公文形式。

八、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资资格审查(包括各种申报材料)和任命、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和备案、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报1份。“报告”一律报送3份。公司简报和内部规章,视阅知范围的大小自行确定报送份数。

九、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保监会总部直接行文,抄送当地保监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般向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文。

十一、“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考。

十二、除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名义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OOO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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