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全所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中心、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团,推举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所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处室、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处、室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青红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根据《河北省实施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以及《管理处章程》,结合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管理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管理处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管理、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管理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支持管理处处长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管理处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管理发展的工作报告、管理处经营计划、管理处重大投资、管理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因资本运作与管理处发生关联的事项的报告;对管理处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管理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管理处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管理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管理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普通人员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2-

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管理处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管理处级领导代表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产生,但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四、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管理处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五、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管理处职工代表实行届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管理处内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经管理处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管理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管理处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消其代表资格,-3-

经管理处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增补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管理处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管理处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管理处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4-

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处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管理处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处、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管理处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管理处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5-

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会议期间召集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内部分配、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提案征集、落实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其成员由具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代表职工参加,其成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届常任制,一般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日常工作接受管理处工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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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属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定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管理处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管理处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处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主持会议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支持和维护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7-

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七、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和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八、组织管理处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以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管理处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订出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内容的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工作;

三、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五、分厂(部室)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章 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

和职工民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参照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分厂(部室)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8-

工作机构,主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

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分厂(部室)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为单位职工人数的10%-20%,原则上每个工段(组)都要有代表;管理处职工代表应是分厂(部室)职工代表。

第二十六条 分厂(部室)的工会委员会(直属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方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三、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培训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席(直属组长)参加本单位的党政工协调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完成管理处工会交办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关于生产计划、技术改造措施、内部分配办法等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和制订完成生产和其它任务的措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本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方面的议-9-

案,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评议本单位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管理处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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