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总则

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 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 职工代表

3.1 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 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 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

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 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 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 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 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 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 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 组织制度

4.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 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1.7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 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 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篇: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职代会提案在履行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职代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大连化物所职代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紧密围绕所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实现我所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小组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是职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组织,在职代会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由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职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七条 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部门,报请职代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 提案工作小组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为职代会提案人:

(一)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职代会代表组可以代表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可以本专门工作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选题应当围绕我所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包括案由、理由、建议或办法。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

第十三条 提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代表组、专门工作小组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组组长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每次职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我所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六条 职代会每次征集提案,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不记入大会提案,作为平日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进行编号、登记造册,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参考,并于一个月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对我所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一般应列为重点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我所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建议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各承办部门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小组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小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谅解。

第二十五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小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

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的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部门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和办理提案。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我所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情况属实,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应为当年提案的10%左右。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所职代会审议批准,于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职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所职代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大连化物所职代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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