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暂行)

(一) 会员代表

第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

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本会委员 1

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会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会员代表以车间(班组)、科部室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组,推行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代表组 2

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本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本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本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本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本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3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1个月内,由本会上届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六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本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在工会委员会主持下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4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九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民主测评。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单位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本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组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组长会议;代表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组或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作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5

第二十二条 向本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举行选举会议时,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6

 

第二篇: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为全面落实工会法,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员代表

第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工会会员人数确定(学校人数较少为全体会员)。

第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鉴于我校教职工都是工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同时也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校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由代表所在科室的工会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的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

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未能确定当选候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校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也应依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校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会员代表以校工会所属部门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一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校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校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校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本科室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科室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科室会员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科室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会员(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科室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学校,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科室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3~5年一届。

第十六条 每届校工会(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校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项会议均由本届校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每届校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

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校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校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