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xx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经费包干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压缩会议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不含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部门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法定例行会议。

四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

五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三类会议。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分别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法定例行会议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编制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五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会议次数。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法定例行会议按相关规定执行),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二)会议天数。一、二类会议会期,按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三、四、五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

三、四、五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会议人数。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数,按批准的方案严格控制执行。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20人,其中,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每个市(地)2人、每个县(市)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不请省级部门和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法定例行会议参会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每个市(地)、县(市)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五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执行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原则上在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接送站、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会议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49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1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9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1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四、五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2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7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安排会议。住宿会议代表可以按综合定额标准安排会议预算;非住宿会议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35%安排会议预算。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驻地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早、晚餐;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费预算安排。

一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含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类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次召开会议前,由主办会议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含批准召开会议文件、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三类会议。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核定会议经费,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四、五类会议。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单位应在会议费预算额度内安排会议开支,提报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单位及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其他费用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另外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没有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各部门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用会议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8〕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14〕9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3月5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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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建立“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单位会议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安排经费预算。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或者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者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者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须报请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者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厅审核会签,按程序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 —2—

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者党组(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在年度会议计划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会议的,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单独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方案执行;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下同);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方案,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或者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3—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离蓉召开。各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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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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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会议费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三、四类会议的审定;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 —6—

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25曰印发的《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厅?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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