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736 更新时间:2010-11-23

1、述职述廉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结合本年度工作和德、能、勤、绩的工作述职,总结叙述和报告领导班子或本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2、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分别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一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岗位调整后述职述廉一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党委(党组)述职述廉一次。

4、述职述廉由党委(党组)组织进行,并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述职述廉会议召开前,党组织应当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答复、回应。

5、述职述廉对象必须按要求撰写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和在述职述廉大会上的发言材料,并在大会时或在大会报告后及时将材料备案。

6、基层党委(党组)要派人参加下一级党支部组织开展的述职述廉会议,并视情况组织对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个人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7、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述职述廉对象,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对于述职述廉评议和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其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

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纪委(纪检组)应将述职述廉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载入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本规定第3条关于述职述廉对象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和在一定时间、范围述职述廉一次的规定和要求,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对于已在当年度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中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了工作报告和述职述廉的,可不再重复进行。

 

第二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1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

(一)局领导;

(二)局机关科(室)长(主任)。

第三条 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及财政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履行职务的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四条 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主抓分管领域、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落实局机关“五条禁令”、效能建设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情况;

(五)组织分管领域、联系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情况;

(七)收受或拒收红包礼品礼金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业情况;

(九)公费学习考察及出国境情况;

(十)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一)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要人事调整情况;

(十二)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

局领导和科(室)长(主任)实行年度轮流述职述廉,局党组每年年底安排1/3的局领导、1/3的科(室)长(主任)进行口头述职述廉,3年述完一轮,当年不进行口头述职述廉的局领导、科(室)长(主任)提供述职述廉文字材料,报送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方式:

(一)每年不参加口头述职述廉的局领导,以专题民主生活会形式进行述职述廉。会上邀请部分机关干部、老干部代表或其他人员参加。

(二)每年参加口头述职述廉的局领导成员和科(室)长(主任),以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的形式公开述职述廉,局机关干部职工参

加,会上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纪工委等有关领导参加。述职述廉完毕后,组成评议团现场以投票方式进行综合评议,并由评议团代表进行口头点评,重点是提出整改建议。现场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本人征求分管领域、联系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意见;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述职述廉;

(四)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

(五)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六)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述职述廉的范围内反馈。述职述廉情况和现场评议结果,在考核评比、干部推荐、人事任免等过程中充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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