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基本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 【流程控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上市公司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审核、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独立性-研究与销售分离管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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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第五条 【研究对象确定环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或者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信息收集环节-来源管理制度】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

第七条 【信息收集环节-内容】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以下范围:

(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等信息;

(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其在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及其他交流会议等公开场合发布的信息;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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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

(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等信息;

(六)经公众媒体报道并为公众广泛知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七)其他合法信息。

第八条 【信息-审慎使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合法信息来源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结论的依据。

第九条 【信息使用底线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参加上市公司调研管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上市公司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调研活动的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二)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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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三)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

(五)知悉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六)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第十一条 【制作环节-研究方法】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第十二条 【制作环节-研究用语】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第十三条 【制作环节-结论含义】证券研究报告中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提出投资评级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

第十四条 【制作环节-工作底稿】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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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原始信息资料、调研纪要、分析模型等内容,纳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制作和署名】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参与制作证券研究报告,但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分析师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的名义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列示。

第十六条 【质量审核环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第十七条 【合规审查环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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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点关注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八条 【发布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确认】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第十九条 【防止发布前的内容泄露】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具体静默期安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一)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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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三)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静默期内,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发生已为公众所知晓的重大事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就有关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发表评论意见,但不得涉及投资评级和目标价格。

第二十一条 【独立性-研究人员考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证券研究的独立性。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证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薪酬不得与其参与的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独立性—定制研究处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研究成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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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性-独立董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授权媒体发布处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涉及具体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与相关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

(三)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公众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有关情况,提醒公众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四)具备相应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因受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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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起的投诉。

(五)被授权机构不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的,由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私自刊载情形的处理发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

(一)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管理,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提醒客户不要将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二)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发现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者转发的,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沟通,提醒客户慎重使用媒体上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员培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业务、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条 【协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执业规范,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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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执业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执业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我会制定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业规范》),现将起草《执业规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10月12日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规范,《暂行规定》发布对促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研究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同。《暂行规定》也要求协会加强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自律管理,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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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协会通过多种渠道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了解各机构执行《暂行规定》情况,以及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各公司已根据《暂行规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流程、制度进行梳理、完善,落实有关要求,但也有公司反映在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暂行办法》一些规定较原则,公司执行起来不好把握,建议证监会或协会制定更具体的业务指引。如《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研究报告信息来源要合法合规,但对研究报告可使用的信息范围未作出细化界定;第十条规定研究报告发布前要做好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但对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内容未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遵循的静默期安排只提出原则性要求,但对静默期时间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近期媒体曝光的“中国保安”、“宁波联合”、“冠昊生物”、“攀钢钒钛”、“涪陵榨菜”等研报门事件反映,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需进行规范,明确监管要求。主要问题有:部分研究报告信息来源不真实;部分分析师将调研计划、研究报告覆盖的证券产品提前泄露给特定客户,对上市公司调研仅仅是走过场,或在调研过程中打听上市公司内幕信或未公开重大信息;部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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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寻找噱头赚人眼球,或抄袭他人研究报告;部分研究报告质量低下,研究报告内容出现低级错误,研究报告标题或者用语很难理解或容易引发歧义,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却被强烈推荐;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合规审查不到位;研究报告独立性受到基金、媒体举办的分析师评选、分析师考核、研究报告销售人员等影响较大;分析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媒体刊载、转发研究报告,尤其是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转发研究报告引发的各种纠纷,等等。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并在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起草了《执业规范》,拟对《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或提出落实指导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对《暂行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但行业普遍反映亟需规范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执业规范》拟分别从加强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维护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起草过程

在《暂行规定》发布后,协会于20xx年4月28日在北京召开证券研究业务座谈会,总结《暂行规定》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研究业务开展情况及对《暂行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研究制定相配套的自律规则,并成立了自律规则起草工作组,成员由瑞银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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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北京高华证券、招商证券、天相公司的研究部门、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及协会研究与咨询公司会员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成立后先后召开多次会议,讨论《执业规范》制定。

20xx年9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协会将《执业规范》(初稿)提交大会讨论,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执业规范》起草工作,并召开多次会议,邀请部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参加,对征求意见稿集中讨论,认真修改。

在《执业规范》起草过程中,协会还邀请证监会机构部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给予工作指导。

三、《执业规范》主要内容

(一)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控制度建设

《执业规范》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防范研究报告销售服务人员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发布,加强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提出了要求。

(二)加强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

《执业规范》第六条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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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制度提出要求,第七条明确了研究报告可使用的信息范围,第八、第九条明确研究报告信息使用的原则和底线,第十条对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活动提出规范要求。

(三)加强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

《执业规范》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对研究报告制作过程中的研究方法、语言表述、投资评级、工作底稿和研究报告署名人员资质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对研究报告发布前质量审核人员的资质,以及质量审核基本要素提出要求。

(四)加强证券研究报告的合规审查

《执业规范》第十七条对研究报告合规审查人员的资质,以及合规审核基本要素提出要求。

(五)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管理

《执业规范》第十八、第十九条分别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发布研究报告过程中公平对待发布对象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研究报告发布前不得将研究报告发布时间、观点、结论等提前泄露给特定客户、研究报告销售人员、公司内部人员或上市公司。

(六)维护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

行业反映,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行为将影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建议予以规范:一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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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暂行规定》有关静默期要求;二是对分析师绩效考核过分看重分析师参加评选获奖名次,投行、自营部门参与对分析师考核;三是在为特定客户提供定制研究报告服务后又将该研究报告公开发布;四是分析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为维护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执业规范》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分别对静默期时间,建立、健全对分析师及其他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为特定客户提供定制研究报告服务,禁止分析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规范要求。

(七)加强对媒体刊载、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管理 《执业规范》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强对授权媒体刊载、转发研究报告管理,防范和制止媒体未经授权私自刊载、转发研究报告行为提出要求。

(八)加强自律处分

为督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切实执行本《执业规范》有关要求,《执业规范》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执业规范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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