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

文章发布时间: 2004-07-2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

20xx年7月19日

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

销售和使用的76/769/EEC号指令的第19次修改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乐波娜 翻译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及其第95条,

关于欧委会的建议(1),

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遵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国际市场工作应逐步改善生活质量,健康保障和消费者安全。本指令提供的措施保证了较高健康标准,对消费者有保护作用。

(2)含有一定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会释放出一定的致癌芳香胺。

(3)各成员国采用或计划对使用含偶氮染料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限制关系到国内市场的完善和运作。因此有必要参考成员国相关法律,修订理事会19xx年7月27日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一定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4)的第76/769/EEC号指令。

(4)经欧委会咨询,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证实,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存在致癌危险。

(5)为保护人体健康,应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不得将含类似染料的制品投放市场。

(6)例外情况: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中残余染料释放的有害芳族胺(见76/769/EEC附表第43点)含量只要低于70ppm,就仍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这将顾及纺织品的回收利用,对保护环境起肯定作用。

(7)关于对芳族胺的测定,欧盟有必要形成统一的检测方法。欧委会应根据第76/769/EEC号指令第2(a)条应建立起这些方法。检测方法很有可能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起草。

(8)鉴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应对现行检测方法,包括对4氨基偶氮苯的分析进行评估。

(9)鉴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也将进行评估和调整,包括是否增加本指令未涉及的其它材料、禁用致癌芳香胺数量的增删等,特别要关注对儿童可能的危害。

(10)本指令的实施不会对理事会89/391/EEC指令,和以其为基础的独立指令,尤其是理事会90/394EEC指令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8/24/EC指令关于保护操作工人最低要求的规定产生不利影响。

本指令已经采用的条款:

第一条

76/769/EEC附录I已被修订,见本指令附录。

第二条

对76/769/EEC附录I第43点可行性的检测的方法应由立法委员会根据该指令第2(a)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1.成员国应在20xx年9月11日之前把本指令转换为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随即通报欧盟委员会。

这些规定应自20xx年9月11日起实施。

2.成员国采用的措施在官方公布时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参考内容或附上参考内容。参考方法应由成员国规定。

第四条

本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指令针对所有成员国。

布鲁塞尔,20xx年7月19日附 录

-76/769/EEC附录I修订如下:

1. 应加入以下要点:

43.偶氮着色剂 1.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经检测(按本指令第2(a)条),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上的芳香胺浓度高于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2.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如果胺释放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或者胺释放浓度低于70ppm,那么本规定不适用于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20xx年1月1日之前)。

3.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4. 鉴于技术的不断改进,欧盟委员会应于20xx年9月11日前(最迟)对偶氮着色剂的规定进行审查。

2. 应在附表中加入以下要点:

43.偶氮着色剂

芳香胺列表

CAS编号 索引号 EC编号 物质

1 92-67-1 612-0700-6 202-177-1 联苯-4-己胺4-氨基联苯胺

2 92-87-5 612-042-00-2 202-199-1 对二胺基联苯

3 95-69-2 202-441-6 4-氯-邻甲苯胺

4 91-59-8 612-022-00-3 202-080-4 2-萘胺

5 97-56-3 611-006-00-3 202-591-2 枣红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 4-邻甲苯基-邻甲苯胺 6 99-55-8 202-765-8 5-硝基-邻甲苯胺

7 106-47-8 612-137-00-9 203-401-0 4-氯苯胺

8 615-05-4 210-406-1 4-甲氧基-间苯二胺

9 101-77-9 612-051-00-1 202-974-4 4,4’-亚甲基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91-94-1 612-068-00-4 202-109-0 3,3’二氯联苯胺3,3’联苯基-4,4’对苯二胺

11 119-90-4 612-036-00-X 204-355-4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邻二茴香胺

12 119-93-7 612-041-00-7 204-358-0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4,4’二元邻甲苯胺

13 838-88-0 612-085-00-7 212-658-8 4,4’亚甲双邻甲苯胺

14 120-71-8 204-419-1 6-甲氧基间甲苯胺对甲酚定

15 101-14-4 612-078-00-9 202-918-9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

16 101-80-4 202-977-0 二(4-氨基苯)醚

17 139-65-1 205-370-9 硫二苯胺

18 95-53-4 612-091-00-X 202-429-0 邻甲苯胺2-氨基甲苯

19 95-80-7 612-099-00-3 202-453-1 4-甲基-间苯二胺

20 137-17-7 205-282-0 三甲胺

21 90-04-0 612-035-00-4 201-963-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

22 60-09-3 611-008-00-4 200-453-6 4-氨基偶氮苯

欧盟公布有害偶氮染料测试方法标准

近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有关有害偶氮染料测试方法的3项欧洲标准。这些标准是实施欧盟2002/61/EC号指令的配套文件,分别是: 1〃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偶氮染料; 2〃EN14362-1:2003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无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偶氮染料; 3〃EN14362-2:2003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偶氮染料。 上述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欧盟各国必须采用这些标准检验,进口纺织品及皮革产品以及含有纺织品和皮革产品的其他产品(如玩具等)是否含有被禁的偶氮染料。自欧盟第2002/61/EC号指令发布后,其实际可操作性的关键在于相配套测试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欧盟此次公布的测试标准,使我国企业和管理部门有了统一的测定标准,特别是企业有了

控制自己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上诉测试标准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确保自己的产品顺利进入欧洲市场

偶氮

oudan ranliao

偶氮染料

AZO-DYE

偶氮基两端连接芳基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偶氮染料是合成染料中品种最多的一类,广泛用于多种天然和合成纤维的染色和印花,也用于油漆、塑料、橡胶等的着色。

1859年J.P.格里斯发现了第一个重氮化合物并制备了第一个偶氮染料──苯胺黄。

偶氮染料包括酸性、碱性、直接、媒染、冰染、分散、活性染料,以及有机颜料等。按分子中所含偶氮基数目可分为单偶氮、双偶氮、三偶氮和多偶氮染料:

单偶氮染料 Ar─N=N─Ar’─OH(NH2)

双偶氮染料 Ar1─N=N─Ar2─N=N─Ar3

三偶氮染料 Ar1─N=N─Ar2─N=N─Ar3─N=N─Ar4

式中Ar为芳基。随着偶氮基数目的增加,染料的颜色加深。

哪些产品需要检测偶氮

--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他清洁卫生用品、睡袋,

--鞋、手套、手表带、手提袋、各种钱包、公文包、椅子套,

--纺织或皮革玩具、带有纺织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合成染料有机化合物染料

--消费者最终使用的织物和纱线

例外条款:在20xx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只要是符合上述的产品范围,都需要测偶氮染料及其释放出的芳香胺的含量,即一个“单一材质及单一颜色的材料”一次性测出24种偶氮染料及其释放出的芳香胺的含量。

偶氮染料的测试标准 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有关有害偶氮染料测试方法的3项欧洲标准。这些标准是实施欧盟2002/61/EC号指令的配套文件,分别是:

1.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2.EN14362--1:2003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无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3.EN14362--2:2003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

偶氮染料。

欧盟禁止的24种致癌芳香胺:

1. 4-氨基联苯、

2. 联苯胺、

3. 4-氯-2-甲基苯胺、

4. 2-萘胺、

5. 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

6. 2-氨基-4-硝基甲苯、

7. 2,4-二氢基苯甲醚、

8. 4-氯苯胺、

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3,3′-二氯联苯胺、

11.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2. 3,3′-二甲基联苯胺、

13.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4.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5.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16. 4,4′-二氨基二苯醚、

17.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8. 2-甲基苯胺、

19. 2,4-二氢基甲苯、

20. 2,4,5-三甲基苯胺、

21. 2-甲氧基苯胺、

22. 4-氨基偶氮苯、

23. 2,4-二甲基苯胺、

24. 2,6-二甲基苯胺。

 

第二篇:测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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