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律协[20xx]18号文件关于开展20xx年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盖章)

川律协〔2012〕18号

关于开展20##年

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20##年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二、考核内容及重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二)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三)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敏感案(事)件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情况;(四)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参加考核的律师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四、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五)律师培训登录册或完成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有视为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八)《律师执业证》原件。

五、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律师提交材料和律所考核。

律师须在20##年3月15日前,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各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年3月26日—4月2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时间(附件4),将本所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总结报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新增及新转入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一式二份)报省律协(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同时,缴纳年度会费,以便省律协及时上报省厅和全国律协。

 (二)律协考核。省律协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意见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以及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三)公示。省律师协会将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相关当事人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考核结果备案审查。省律师协会按规定将考核结果报省厅备案审查,通过备案的省厅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六、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暂缓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5、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二)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对不称职者的处理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职责,是律师执业的基本义务。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考核程序,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工作流程全面客观评价律师的执业情况。

(三)严肃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要对照《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所有执业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考核。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投诉情况,对多次被投诉的律师加强检查考核。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20##年1月1日—3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由律师协会一并报省厅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20##年3月31日以后许可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不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实施细则指导考核工作。

(三)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出具的意见,要有具体的评语和考核结果等次。

(四)律师应当按考核内容全面总结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不少于1500字。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阅签意见。

九、关于会费收缴工作的安排

(一)会费缴纳标准按照川律协(2010)34号《关于调整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执行即:

1、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0.8万元/所;执业律师11人至25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万元/所;执业律师26人至4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2万元/所;执业律师41人至6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5万元/所;执业律师6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8万元/所;执业律师101人以上(含101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2.2万元/所。

2、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会费为750元/年/人。

(二)未缴纳20##年度团体及个人会费的按照以下情形收缴即:

1、团体会费

1)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补交20##年度全额会费。

2)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补交20##年度50%会费。

2、个人会费

1)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应补交20##年度全额会费。

2)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应补交20##年度50%会费。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按照川律协(2012)15号《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即:

1、团体会费

1)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团体会费减半缴纳。

2)20##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本年度团体会费。

3)更名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的新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2、个人会费

1)申请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2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申请的减半缴纳会费,20##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免缴当年会费。

2)由外省市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2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转入的减半缴纳会费,20##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转入的免缴当年会费。

(四)按照《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青年律师个人会费实行“一免二减半”即:

1、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包含35周岁)以下的律师, 20##年个人会费减交50%。

2、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包含35周岁)以下的律师,免交20##年个人会费。

3、2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律师应缴纳20##年度全额会费。

4、20##年7月1日以后新执业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律师,其20##年度个人会费减交50%。

(五)为符合财经制度,加强对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缴纳会费一律采用转账方式。账户名:四川省律师协会,开户行:招行双楠支行,账号:128904699810101。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按照全国律协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规定,20##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附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新增及新转入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一式二份)等表格有重大变化,请各省直律师事务所在填报时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务必据实填写相关数据。

2、按照七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20##年会费收支预算方案,省律协将建立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并向全体会员免费开通。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使用权限信息录入截止时间为20##年5月20日,请各省直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时间向省律协上报考核材料及缴纳会费,如逾期未能完成,将影响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登录和使用。

3、为便于统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数据及录入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数据,请各省直律师事务所上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新增及新转入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电子文档时采用Excel表格填报。表格格式均已固定(汉字为宋体9号字,数字为Arial体9号字,行高24),请不要随意改动,只需将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即可。

请各省直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20##年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协会员部联系。

联 系 人:刘  红、白  鹭

联系电话:(028)86621287 转8022\8026

(028)86621228(传真)

邮    箱:sclxhyb2011@163.com

地    址:成都市世纪城路198号(成都市新会展中心)假日酒店西楼7层

邮    编:610041

附件: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3、《新增及新转入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4、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办理会员考核时间安排

      5、《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6、《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

7、《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市州律师协会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通知                           

报:厅领导

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省律协党委委员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副秘书长                          

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年)

姓    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申报日期               

四川省律师协会印制

填表说明

一、持证律师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做好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认真详细审核律师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三、本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市、州司法局律管处、科作为律师的执业档案归档。


填表说明

(一)本表(附件2、附件3)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事务所地址有变更的,请填写新地址并注明“变更”字样。

(三)填写本所党支部建立情况时,请注明是独立支部还是联合支部,如没有建立党支部,请填无。

(四)填表时“姓名”栏请按以下顺序填写:合伙人(在备注中注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律师、暂缓考核的律师、不参加考核律师。

(五)学历栏请填写:博士、硕士、双学士、本科、大专、中专等。

(六)政治面貌应填写: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群众、团员(没有加入任何党派,且年满28周岁的视为自动退团,政治面貌为群众)。          

(七)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注明担任哪一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八)考核等级填1、2、3、4、5、6即可:1.称职;2.基本称职;3.不称职;4.不评定考核等次;5.暂缓考核;6.不参加考核的。

符合“不评定考核等次”的需在备注栏写明以下原因(填字母即可):A.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B.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C.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符合“暂缓考核”的,在备注栏填写以下原因:H.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X.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Y.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Z.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下的;G.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符合“不参加考核”的,在备注栏填写以下原因:E.停止执业;F.转所。



附件4: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办理会员考核时间安排

各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在安排的时间内到达省律协办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年度考核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上午09:00—11:45,下午1:00—16:45)

                      上   午                            下   午

3月26 日:安序所       安哲所            奥陶所        博成所         超跃所

3月27 日:博绅所       尺度所            川达所        大凡所         道合所

3月28 日:德智所       多元所            鼎立所        东方大地所     法邦所

3月29 日:法银所       国豫所            合胜所        海峡所         恒和信所

3月30 日:汉雅所       恒合所            红盾所        衡平所                

3月 31日:华楚所       华夏之光所        汇高所        惠风所         嘉世所       

4月 1日: 建川所       建设所            锦官城所      锦耀所         亚峰所

4月 5日: 君盛所       君益所            康维所        科信所         联一所    

4月 6日: 良禾所       名川所            名声所        琴台所         全兴所

4月 9日: 人和所       尚上所            容德所        商信所         社科所

4月10 日:蜀诚所       蜀达所            思创远卓所    蜀鼎所         思创所 

4月11 日:天润华邦所   天闻所            同方正所      炜烨所         信言所     

4月12 日:天天所       五方所            兴华中所      兴立所         华晨所

4月13 日:兴远所       言鼎所            益州所        英冠所         聚贤所

4月16 日:英捷所       致中和所          英特信联合    智力所         中豪分所

4月17 日:中虹所       中豪所            中一所        舟达所         君合所     

4月18 日:奥东分所     英济所            观韬分所      泰和泰所

4月19 日:金地分所     尚衡分所          金杜分所      金诚同达分所   法典所

4月20 日:鼎公所       应天缘所          杰成所        恒成所         林志所

4月23 日:元海所       中民所            泓森所        华敏所  


附件5:

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20##年8月13日审议通过,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活动。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省司法厅直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省直分会负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师10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10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考核内容

第八条 凡在我省登记核准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遵守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定,较好地履行了会员义务;

(五)完成规定课时的教育培训;

(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七)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较好的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或不履行会员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按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结合。

具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律师进行个人总结、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考核确定等次、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具体集中办理时间,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在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对本区域律师考核工作结束前,发生律师因违法违规被行业惩戒或司法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结,撰写执业情况总结报告,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缴纳会费等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查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听取律师个人总结、进行民主评议。并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是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建议。考核意见记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不阅签的,不影响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五)律师培训登录册或完成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六)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七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议。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应当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按所编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全市、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由其通过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报省厅律公处审查备案,由其通过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在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

第二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上加盖省律师协会印章。

在审查中发现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评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审查后,应将加盖省律师协会印章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获准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参加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律师执业证“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四)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未完成规定课时教育培训、或者未履行其他会员义务的,由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完成培训、履行会员义务,逾期仍不参加考核、不改正的,由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考核后,对本区域内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应当在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标注“不称职”,并根据其存在的问题,延长考核期,书面责令其改正;延长考核期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考核期内暂保管其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再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集中再教育培训主要学习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

培训合格的,由律师协会颁发律师再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对该律师重新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延长考核期内经过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基本称职”字样。

第三十二条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律师协会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组织本区域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执业律师考核名册;

(三)会费缴费清单和会费减免人员名单;

(四)暂缓考核、注销律师名单;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

第三十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整理,作为律师执业档案。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本细则接受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的年度考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注册工作按照试点方案另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

(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20##年8月13日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律师事业的均衡发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工作部署和第一次全省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精神,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扶持计划。

第二条 本扶持计划的主持机构为省律协,负责具体实施的机构为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律协直属分会(以下简称“各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青工委”)。

第三条  本计划所称的青年律师,是指执业三年以内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本计划对青年律师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会费减免、导师制度、培训机制、表彰机制、外派学习计划、联谊交流机制、资金扶持计划、权利保障等方面。各协会和省律协可以根据本计划建立专项基金,负责本计划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省律协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其本会或本所内部建立适合本会、本所实际情况的青年律师扶持计划细则。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协和律所,省律协将进行专项表彰和奖励。

二、会费减免

第六条  省律协对青年律师的个人会费缴纳实行“一免二减半”的政策,即其在初次执业第一年应缴省律协的个人会费全额免除,第二年应缴省律协的个人会费减半收取。

省律协倡导各协会相应减免青年律师应缴本级协会的个人会费。

三、导师制度

第七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可在本级律协及其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的帮助下,招聘执业10年以上并符合其他政治、业务素质要求的律师作为青年律师的兼职导师。

第八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制度可以采用自我推荐、律所推荐以及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指定等方式。

第九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确定兼职导师的人选后,应将兼职导师名单和各导师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在本级协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青年律师和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制度。青年律师可以根据律协公示的名单,向其所在协会申请选择某一导师进行业务学习。业务学习期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收到青年律师提交的业务学习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意向告知相关导师,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青年律师的学习申请。导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申请人接受笔试和面试。

第十一条  如果导师接受申请的,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及时告知该青年律师并安排相关事宜;如果导师不接受申请的,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可以参照申请人的专业志愿,向申请人推荐同领域的其他导师。

第十二条  导师选定青年律师作为其指导对象后,可以采用主动教学与被动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指导方式。导师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对其所指导的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疑问进行帮助与解答。业务学习期满后,导师应按协会要求出具指导报告。

第十三条  被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选定的导师至少应当对一名青年律师进行指导,但其同时指导的青年律师最多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四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按照兼职导师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绩给予其一定金额的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省律协鼓励、倡导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建立自己的青年律师导师制度细则,鼓励各律所积极完成对本所青年律师的指导工作。

四、培训机制

第十六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联合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在全省或各市州举办专门面向青年律师的专题业务和相关内容的讲座。

第十七条  上述专题讲座应将已取得律师资格但尚未获得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纳入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青年律师参与上述讲座培训的,不收取培训费。

    第十九条  省律协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结合本会本所特色,开展不限于本所青年律师参与的专题讲座和学习活动。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此类活动的,省律协青工委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各协会有义务根据本会青年律师的执业需要,定期开展青年律师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青年律师的执业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执业行为。

五、表彰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律协青工委将专门制定全省优秀青年律师评价机制和表彰制度,对优秀青年律师进行公开表彰,积极鼓励青年律师发展成长。省律协鼓励和倡导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建立自己的优秀青年律师评价机制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优秀青年律师的表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青年律师的表彰应注重其行业代表性、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绩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表彰的青年律师,不仅应给予精神奖励,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外派学习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定期或不定期选拔优秀青年律师赴境外、省外或其他发达地区进行学习,费用由所在律协、律所和青年律师共同承担,条件许可时,省律协也可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采用自愿报名的原则,欲参与的青年律师须在收到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的相关通告后主动报名。

第二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优秀青年律师表彰的报名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青年律师在被外派学习期间,其档案保留在原律师事务所不得异动。

第二十九条  前述外派学习人员的选拔过程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的程序和选拔标准,由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另行制定。

七、联谊交流机制

第三十条  省律协青工委定期在省内各市州举办各种青年律师论坛、业务沙龙等活动,活动期间将邀请活动举办地的青年律师广泛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上述内部交流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由省律协专项经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省律协青工委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和执业青年律师人数,确定在各市州举办内部交流活动的次数和内容,必要时可由相邻市州联合举办此类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律协青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青年律师考察团,赴省外考察青年律师发展状况及律师业务动态,促进青年律师联谊交流,帮助青年律师发展成长。

八、资金扶持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律协建立专项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该基金将用于本扶持计划中应由省律协承担的经费支出。省律协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也建立相应的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

第三十五条 青年律师在执业中因意外事件或疾病住院等正当原因导致超过3个月无法正常执业的,经该青年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其所在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补贴。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收到青年律师的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可按规定从上述专项基金中向申请人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补贴。

第三十六条  省律协青工委负责联系相关银行逐步设立“青年律师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建立针对青年律师群体的扶助型专项贷款,为青年律师创业营造相对宽松的贷款环境。

第三十七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一年以上,通过年度考核且未被律协处以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以及满足其他必要条件的青年律师可向上述相关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协议,享受先创业后还贷的成长模式。

第三十八条  省律协青工委应监督青年律师创业贷款的合理使用,严禁青年律师将创业贷款用于风险性投资,以保证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和成功创业。

九、权利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律协青工委和各协会应积极推荐优秀青年律师担任省、市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积极推荐优秀青年律师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十条  省律协和各协会可适度邀请青年律师代表旁听律师代表大会,积极倾听青年律师的心声和要求,鼓励青年律师关心、参与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省律协青工委和各协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律师工作机构和相关制度建设,开展各种活动,为青年律师搭建平台,积极鼓励、推荐品行兼优的青年律师担任律师协会公职。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有能力且有意愿的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争取相关部门在经费补贴标准上对青年律师进行适当倾斜

第四十三条  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青工委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招聘青年律师志愿者并推荐其加入执业。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青年律师专项扶持基金为青年律师购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  省律协青工委和各协会应加大对律师行业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

十、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扶持计划经省律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其中有关青年律师会费减免的政策自下一个会费收缴年度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扶持计划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7: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年2月2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年3月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省律协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律协会员应当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员会费(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会费(执业律师)。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第五条 团体会费收缴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在领取执业证时缴纳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团体会费减半缴纳,每年7月1日—12月31日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当年团体会费。

更名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的新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费收缴

被许可执业的新律师在领取执业证时缴纳会费。首次执业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第一年免交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会费。

申请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每年6月30日前申请的减半缴纳会费,每年7月1日—12月31日申请的免缴当年会费。

由外省市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每年6月30日前转入的减半缴纳会费,每年7月1日—12月31日转入的免缴当年会费。

考核年度内,律师在省内各市、州之间或市、州与省直所之间转所的,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州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会费或直接向省律协缴纳。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所管辖会员应向省律协缴纳的会费的收取工作,并于本年度5月31日前将该年度会费上交省律协。

省司法厅直管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执业律师个人会费以所为单位直接向省律协缴纳。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律协理事会提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市、州律师协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会费收取(上浮)标准。按上浮标准所收取部分由各地律师协会自行支配。

    第九条 确因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要求减免会费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律协,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减免。

    第十条 省律协应当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拒不缴纳、不按期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视为未能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省律协除责令其限期缴纳会费,还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训诫;2、通报批评;3、对个人会员暂缓年度考核或不予年度考核;4、对团体会员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年度考核或不予年度考核;5、停止或部分停止会员权利;6、其他必要的措施。

    除因不可抗力和少数民族政策等因素并经相关文件已明确减免的外,市(州)律协、省直分会无故拖延、截留或自行降低缴纳标准,省律协除责令其限期缴纳会费,还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全省行业内通报批评;2、暂停该市(州)律协、省直分会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缴情况接受省律协监事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支出项目与范围:

省律协会费的使用本着来自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应当用于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日常工作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省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律师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会、表彰大会、有关律师的其他工作会议等;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为省律协执行机构提供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办公固定资产及办公设施开支、日常各项支出等;

4、为省律协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经费;

5、用于省律协与省外和国际律师行业业务交流、考察,接待省外和国际律师代表团(组)等;

6、用于进行律师工作舆论宣传、编辑印发《四川律师》等;

7、用于省律协网站建设维护、购置图书资料;

8、开展会员奖励和惩戒工作;

9、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开展会员文体活动;

10、为会员提供福利保障;

11、资助青年律师人才扶持计划,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发展;

12、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团体会费;

13、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单独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并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省律协秘书处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

3、会费应当按照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

    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省律协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律协设立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由会长从本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本届理事中提名,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会费收支预、决算方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2、审查预算外的会费开支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3、向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4、监督、检查会费的收支情况;

    5、制止不合理的会费使用;

6、《章程》及《四川省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确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一季度由监事会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监事会,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协会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理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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