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第二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新)

1101134 J26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1)第 号

当 事 人: 案 由: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案

承办机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人 :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xx年 月 日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餐饮具未消毒就给顾客使用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责令整改通知书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议要点:

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省食药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建议:罚款二千元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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